福州正式立法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23年8月29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待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在福州六城区正式施行。

石美祥 摄(资料图)
条例适用范围明确覆盖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长乐区等城市建成区域,聚焦居民日常养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服务类犬只,以及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不纳入本条例管理范畴。
在管理职责划分上,福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被确立为养犬管理牵头单位,承担犬只登记、流浪犬与无主犬收容处置、违规养犬行为查处等核心职能。公安机关重点负责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治安类事件处置,并督促依法登记;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监测、疫病防控及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议题,条例作出务实回应:每户仅限饲养一只犬,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在福州拥有固定住所并实际独户居住。对于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属禁养品种的,须在60日内迁出福州或送交收容留检所;超数量饲养非禁养犬的,可在6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为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福州将依托“e福州”等本地政务平台开通线上养犬登记通道。养犬人须先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完成芯片植入与狂犬病疫苗接种,凭免疫证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城管部门申领养犬登记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期面向全社会的意见征集中,福州市共收到5367条建议。其中,关于增设虐待犬只罚则的呼声较高,但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本条例定位为人际关系调节法规,重在厘清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养犬人之间的权责边界,动物福利相关内容应由更高层级法律予以规范。
作为配套制度,《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同步公开征集意见。拟列入福州六城区禁养范围的犬种包括藏獒、德国牧羊犬、川东犬、秋田犬等32类烈性或大型犬,以及肩高超过71厘米的各类犬只。市民可于2023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方式向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反馈修改建议。

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区域: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
二、禁养犬目录(含32类犬种及肩高超71cm犬只)
三、实施时间:自《条例》正式施行且禁养名录公布之日起执行,后续调整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记者 李晖/文)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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