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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正式出台

福州港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正式出台(图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即日起正式施行。该政策是福州深入贯彻“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和海上丝绸之路海港城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南集北散”港口空间布局、提升福州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23—2025年)

立足福建沿海核心枢纽定位,依托福州港江阴、松下、罗源湾三大港区协同发展优势,本政策聚焦集装箱与大宗散货双轮驱动,以增强腹地辐射力、优化多式联运结构、培育航运市场主体为重点,系统构建覆盖航线拓展、箱量增长、场站建设、绿色中转等全链条支持体系,全力推动福州港向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迈进。

一、强化集装箱枢纽功能,打造东南沿海重要国际集装箱干线港

(一)航线网络提质增效补贴

1. 国际航线新增激励

对2023至2025年间,在福州港新开通并持续运营满一年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由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申领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针对欧美等高附加值远洋航线,实行“一事一议”,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专项扶持措施。

2. 两岸航运通道专项支持

新开通至台湾地区集装箱班轮航线且稳定运行满一年的,给予码头控股方100万元/条的一次性补贴,助力福州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要航运支点。

3. 现有航线稳运保障

对已连续运营超一年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含替代航线),按类型分级补助: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夯实福州港在RCEP区域的节点地位。

(二)箱量规模跃升激励机制

1. 港区集装箱吞吐量综合补贴

以全市港区年度完成箱量为基数,存量部分按15元/标箱发放;增量部分实行阶梯式激励:增幅0–5%(含)每百分点奖100万元,5–10%(含)每百分点奖200万元,超10%每百分点奖300万元。单年度最高补贴5000万元。增幅精度达0.1%,负增长时存量部分按九折即13.5元/标箱计发。

2. 水水中转业务专项补贴

对干线船公司在福州港开展的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存量部分20元/标箱;增量部分分三档:0–5%按40元/标箱、5–15%按50元/标箱、超15%按60元/标箱。年度总额上限1500万元;负增长时存量部分按18元/标箱执行。

3. 外贸加班船靠泊激励

鼓励外贸临时性加班船挂靠福州港。单艘次装卸300–1000标箱补贴2.5万元;超1000标箱补贴5万元,切实提升福州港在旺季货源集聚能力。

4. 海铁联运双向拓展支持

对经福州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省内货源按400元/标箱、省外按800元/标箱补贴码头控股方,年度总额不超3000万元,加速福州打造面向中西部的陆海新通道节点。

5. 散改集转型引导资金

对原以散货形式运输、转为集装箱化运作的货物(具体品类依实施细则确定),按300元/标箱补贴,年度上限1800万元,推动福州港物流组织模式升级。

6. 航运企业贡献梯度奖励

对外贸航运企业:年度箱量达10–20万标箱且增幅≥15%,奖50万元;达20万标箱以上且增幅≥10%,奖100万元。对内贸航运企业:40–60万标箱且增幅≥15%,奖150万元;60万标箱以上且增幅≥10%,奖200万元。

(三)陆地服务网络延伸支持

支持在福州以外的省内及省外地区投资建设陆地港,或在福州市域内(港区外)新建集装箱综合处理、堆存、分拨配送等功能型堆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用后,按建安投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强化福州港对闽东北、赣东、浙南等腹地的服务渗透力。

申报上述一至三项政策的港区,须满足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超200万标箱门槛要求。

二、建设国际大宗散货中转基地,提升绿色集约化水平

(一)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补贴

响应国家“双碳”目标与运输结构调整导向,对福州港当年度通过水水中转方式完成的大宗散货中转量,按1元/吨标准补贴码头经营人,年度总额上限1200万元,减少公路短驳污染,巩固罗源湾深水港区散货枢纽功能。

(二)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

对经福州港进出的大宗散货海铁联运业务,省内货源补贴0.5元/吨、省外1元/吨,年度总额上限500万元,助力福州港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与中西部资源通道建设。

三、政策实施保障机制

(一)适用对象明确限定为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及相关物流企业。

(二)财政支持实行“市级统筹+县区配套”双轨制。市财政每年安排约50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按1:1比例同步配套。如当年申报总额超预算,则按比例折算兑现,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获补企业须将资金重点用于航线培育、箱量提升、多式联运拓展及服务能力升级,不得挪作他用,切实服务于福州港高质量发展目标。

(四)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将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于政策施行后三个月内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申报主体、材料清单、审核流程与时限等操作规范。

(五)补贴申领实行“中心初审—交通复核—财政拨付”闭环管理。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强化资金使用效益监管。

四、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一)政策执行期内,如遇重大宏观环境变化或福州港发展实际需求调整,市交通运输局可会同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律取消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涉及2023—2025年间重组整合的航运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法律文件;其年度数据统计周期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并前各主体上一年度业务总量作为基数,用于核定合并后企业的增量考核。

五、政策有效期

本政策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福州港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正式出台(图2)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政策解读

近日,《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作为接续2021—2022年政策的升级版,该方案紧扣福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总体部署,突出服务“海上福州”与“丝路海港城”战略定位,系统强化对集装箱枢纽能级与大宗散货绿色中转能力的双重支撑。

一、制定背景

在《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到期基础上,结合福州港江阴港区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00万标箱、罗源湾港区散货吞吐量持续增长等现实基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清市政府等单位开展多轮调研论证,形成更具针对性、可持续性的三年支持框架。

二、实施范围与周期

政策覆盖福州市全域港口经营主体,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福州“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三、核心内容说明

(一)聚焦五大方向精准发力:一是加密国际及两岸航线网络,提升福州港通达性;二是激励箱量规模跃升,通过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散改集等路径拓展货源腹地;三是支持陆地港与港区外堆场建设,延伸福州港服务半径;四是推动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落实减污降碳要求;五是拓展大宗散货海铁联运,增强对内陆腹地辐射能力。

(二)资金安排坚持“市级引导、市县联动”。市财政每年统筹约5000万元,县(市)区按1:1配套,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政策投入机制。

(三)后续将由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红利直达航运企业、码头运营商、货主及物流服务商等一线主体,全面激发福州港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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