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食客热议:10人聚餐只剩1人结账,1262元餐费谁来担?
近日,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餐饮消费纠纷在重庆九龙坡发生,但类似场景在福建福州的餐馆中亦非罕见。10人相约聚餐,消费总额1262元,散席后仅剩张先生一人留在现场。餐馆随即向其主张结清全部费用。
张先生表示,此次聚餐由朋友发起并组织,自己并非组局者,也未承诺承担全部费用,无力独自支付。餐馆多次尝试联系其余9位参与者未果,最终报警求助。经民警协调,组局者称“暂无资金,需时间筹措”,而张先生则当场签署书面承诺书,约定于次日18时前结清餐费。
然而次日,张先生以“朋友尚未转账分摊款项”为由拒绝履约,并坦言:“若全由我一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目前,除张先生外,其余人员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这一情形,也让不少福州本地餐饮从业者联想到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类似困境。
那么,法律上这笔1262元的餐费究竟应由谁承担?餐馆能否向现场唯一留下的张先生追索全额?当聚餐未明确约定AA制或请客规则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析。
一、餐馆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全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徐红梅律师指出:餐馆依法有权向张先生主张全额付款。依据《民法典》规定,10人共同接受餐饮服务,构成典型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全部清偿;内部如何分担,不影响餐馆对外主张权利。张先生签署承诺书的行为,进一步以明示方式确认其付款义务,使餐馆获得独立且充分的债权依据。
至于该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结合文本表述与实际履行意图综合判断。若承诺书中明确表示“自愿加入债务”且未附加前提条件,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规定,张先生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措辞体现从属性(如“主债务人不付我才付”),则更接近保证担保。无论定性如何,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反悔即构成违约,餐馆可通过诉讼维权,并在履行后依法向其余9人追偿各自份额。
二、无AA约定情况下,1262元餐费如何合法分摊?
徐红梅律师强调: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10人共同消费即形成对餐馆的连带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若无法证明各人消费差异或某人存在明确请客意思表示,应推定责任均等,即每人承担126.2元。若有证据表明某人曾公开表示“这顿我请”,则该人成为唯一债务人;反之,不可仅凭社交关系或发起行为擅自认定宴请主体。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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