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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新政(2024年第2号公告)

据财政部官网4月26日消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进一步优化税收支持举措,助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该政策对注册地在福州及福建全省的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公告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一、境内上市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奖励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激励对象可自行权日(即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实际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最长36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离职,须于离职前结清全部应纳税款。

二、所称“境内上市公司”,特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总部位于福州的兴业证券、网龙网络等闽籍上市主体,以及在福建多地设有研发或运营中心的A股上市公司。

三、本公告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间完成行权的纳税人,均可适用该分期缴税政策;对于2023年1月1日后已行权但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形,亦可追溯适用,分期起始日以实际行权日为准。

四、证监会将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行权进展等关键信息,财政、税务与证券监管三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提升福建本地企业办税便利度与政策获得感。

五、相关旧规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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