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养犬管理再升级:成都崇州女童被咬事件引发全国多地整治行动
10月19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恶性犬只伤人事件——一名幼女遭黑色罗威纳犬袭击,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及右侧肋骨骨折。目前患儿已完成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正在持续治疗中;涉事犬只主人唐某已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该事件迅速引发全国关注,包括合肥、上海等城市紧急出台强化养犬管理措施。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东南沿海养宠人口密集区,福建福州近年来持续完善文明养犬长效机制,鼓楼、台江等城区已试点“智慧巡犬”系统,并将遛狗不牵绳行为纳入社区网格化监管重点。

合肥市城管局于10月18日明确要求:每日早6:00—7:30、晚18:00—21:00两个高峰时段,在住宅小区、公园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巡查;对未牵绳遛狗行为一律实施现场捕捉,使用抄网控制犬只后交还主人,并同步开展法规教育与警示劝导。
同日,“上海发布”平台转发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通知,要求全市物业企业切实履行公共区域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逻频次,主动提醒业主规范养犬;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必要时上报市级网格化平台;协同街道、居委会推进文明养犬宣传与环境保洁服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须维护区域基本秩序与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若因管理缺位导致犬只伤人,物业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江苏法德东恒律所蓝天彬律师补充强调,若同一小区多次发生类似事件或投诉集中,物业存在明显疏漏,亦可能被追责。
针对犬主责任,两位律师均表示:烈性犬伤人案件中,饲养人若未尽到有效管控义务,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须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致残或死亡,还需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定费用。
对于流浪犬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亦有明确规定:遗弃或逃逸动物在脱离管控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网传事发监控画面显示,涉事罗威纳犬未佩戴牵引装置,且无任何看管迹象。该细节再次凸显规范养犬、源头防控的重要性。福州等地正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养犬登记+电子芯片+信用积分”三位一体管理模式落地。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10-19/1009678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