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新规出台(榕政规〔2023〕10号)
为持续优化福州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正式印发《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榕政规〔2023〕10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上位法规,并结合福州城市更新、历史风貌保护与三坊七巷等重点区域管理实际制定,进一步厘清住所登记边界,强化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意见明确,福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自主填报信息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市场监管部门仅作形式审查,不再对房屋功能用途、经营适配性等开展前置核验。此举显著缩短福州本地企业开办时间,助力“一网通办”落地见效。
同时,福州严格划定住所禁设红线——凡属违法建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抗震或安全性鉴定不合格(III/IV级、C/D级)等六类情形,一律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涉及住宅改商用的,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市级层面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梳理形成《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公布;各县(市)区及福州高新区可据此制定本辖区负面清单,每年更新不超过两次,增强政策适配性与地域精准度。
针对不同许可类型,意见分类细化管理要求:涉及前置审批的,须先取得相关许可再申领营业执照;不涉及前置审批但需专项审查的,则应在领照后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通过方可营业。
在监管协同方面,福州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建、城管、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后,须将结果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后者据此核查登记信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撤销登记并实施信用约束。
此外,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市场主体,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福州本地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同步废止,标志着福州住所登记管理制度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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