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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求职警惕“无薪试岗”陷阱:三天上岗零报酬?法律明确劳动即应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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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无薪试岗”现象在福州本地求职圈引发广泛讨论。多位来自鼓楼、仓山、高新区等地的应聘者反映,经历3至7天实际工作后,被企业以“岗位匹配度不高”“体验结束”等模糊理由辞退,且未获任何劳动报酬。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操作已涉嫌违法——福州劳动监察部门与司法机构多次明确: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构成劳动关系,必须依法支付工资。

今年7月,福州某托管机构新入职教师肖肖(化名)遭遇典型“无薪试岗”流程:5天试岗+6天培训+2天外勤发传单,尚未进入正式试用期,便在下班途中收到HR发来的辞退通知,理由为“工作态度与能力不足”“家长投诉作业批改错误多”。她随即拨打福州12345便民热线及12333人社服务热线,并向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交投诉材料。最终,其账户成功到账1700余元应得薪酬。

类似案例亦见于司法判例。2024年6月,孙某入职福州仓山区一家公司,当晚即被告知“不适合销售岗”,试岗当日即被终止。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胜任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仅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判决企业支付1日工资207元及赔偿金4500元。

福州求职警惕“无薪试岗”陷阱:三天上岗零报酬?法律明确劳动即应获薪(图1)

10月初,福州鼓楼区一名托管中心求职者小李在第三天试岗结束后,被告知“试岗不通过”,次日无需到岗。当询问报酬时,负责人称“无薪”,仅提供餐食与基础培训。该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相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并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迪律师指出:“法律中并无‘试岗’概念,仅有法定试用期制度。所谓‘无薪试岗’,实为规避法律责任的违规操作。”他强调,即便处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也须有明确依据、履行合法程序,不得以主观判断替代客观标准。

福州求职警惕“无薪试岗”陷阱:三天上岗零报酬?法律明确劳动即应获薪(图2)

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仁涓提醒:求职者若遇“无薪试岗”要求,应提高警惕——这往往是用工不规范的重要信号。一旦进入此类单位,务必及时保留考勤记录、工位照片、工作群聊天截图、培训签到表、工作成果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福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福州本地维权渠道畅通、响应迅速,劳动者权益受法律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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