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新规落地:福州企业需关注八类人员禁任情形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全面优化独立董事制度设计。该办法自9月4日起施行,并设有一年过渡期,为包括福州在内的全国A股上市公司提供清晰的合规路径。
在独立性认定方面,《独董办法》首次系统厘清八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涵盖任职关系、持股比例、业务关联等多个维度。具体包括: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股超1%或位列前十大股东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者及其亲属;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就职人员;与上市公司或其控制方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或在相关单位任职者;曾为公司及其实控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签字人员、合伙人及高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符合上述任一情形者;以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明确限制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福建作为民营经济活跃、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的省份,截至2023年中,全省共有境内上市公司超170家,其中福州辖区上市公司达40余家。此次新规对福州本地拟上市企业及已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升级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在独立董事选任流程与持续履职监督方面。
《独董办法》同步重构选任机制,在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日常管理及解聘等环节实施全链条规范。新规明确建立提名回避制度与独立董事资格认定机制,并限定同一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在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董。此外,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候选人,但须排除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设有提名委员会的公司,须对其任职资格出具专项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时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强化中小股东话语权。
文章来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805/c1004-40051067.html
摘要: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明确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优化选任机制并设一年过渡期。福建及福州上市公司需据此完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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