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养犬新规落地:44条细则详解无主犬只登记与收容管理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全文五章共44条,系统规范福州六城区养犬登记、免疫接种、日常监管及无主犬只处置等关键环节,为福建全省城市养犬治理提供重要实践样本。
细则明确,养犬人须依法申领登记证,并在执法检查中主动出示,切实履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责任。福州作为省会城市,率先构建起覆盖市、区、街居三级的协同管理体系。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全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房管、园林、住建等部门依职能分工协作;福州各社区村(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线劝导与线索上报职责——发现犬吠扰民、未束绳(限1.5米内)、进入禁入场所等行为,报公安机关;发现饲养禁养犬、超量养犬、占用共有空间或未登记等情形,报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未免疫或疑似狂犬病犬只,报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台江两区按区政府指定路径报送);无照从事犬只经营性活动,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福州六城区养犬人完成农业农村部门认证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可任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一是通过“闽政通”或“e福州”App跳转至“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办“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二是前往辖区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目前,福州市已在近一千个社区设立代办点,就近支持线上登记申请。
养犬登记有效期与狂犬病免疫期同步,届满前须重新接种疫苗并更新免疫信息。经动物诊疗机构录入、区城管部门审核后,登记证自动延续。若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或犬只饲养地址发生变更,须于10日内向所属区城管部门提交更新申请。
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养犬人须在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养犬登记注销声明》:犬只转让或迁出福州;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终止饲养;犬只死亡或失踪。区级管理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犬只死亡后,养犬人、销售机构、收容所及救助组织须及时将尸体及污染物送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无主犬尸体的收集、转运与处理费用由福州市财政统一承担。
福州六城区犬只收容留检所全面承接走失、弃养、没收、无主及自愿送交犬只,承担检疫、防疫、救治、绝育、饲养及公益领养等职能,并向社会公开地址与联系电话。因未按规定使用束犬绳导致犬只走失被收容的,养犬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领回时还需支付收容期间产生的保管、饲养及必要诊疗费用。
福州市鼓励合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设立救助场所,但自然人及未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组织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所有收容犬只的领养信息须依法公示,并同步录入福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记者 赵铮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