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五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新规落地:统一标准破解“一案一议”难题
福州市正式发布《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标志着福州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该政策自2023年9月起在台江区状元小区、鼓楼区屏西小区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先行实践,现已面向全市五城区全面施行。
此次调整聚焦福州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中高频出现的共性问题——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所属未登记栋外杂物间、房改后住宅扩建部分、无审批手续单位宿舍等历史遗留情形。过去此类事项需逐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所谓“一案一议”,既影响征收效率,也易引发执行偏差。新规通过明确权属认定规则与补偿路径,切实提升福州城市更新工作的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意见适用范围覆盖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中央驻榕单位、省属单位、外地驻榕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房产征收补偿,在取得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亦可适用本补充意见。
针对单位统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新规区分层级明确接管主体:市属单位建设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按漏管公房接管;区属单位建设的,则由所在区房管部门接管。接管单位在收缴承租人欠租后,可依规将产权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并放弃杂物间产权。
对于原由市直或区属单位牵头扩建、但未计入产权证的住宅部分,若建设单位无法证明扩建资金来源于单位,或收到征询函后一个月内未予书面答复,现产权人可签署承诺书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认扩建面积归属其所有。这一条款为福州大量存量房改房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清晰依据。
单位宿舍类房屋若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原则上仍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执行补偿;而门卫房、水泵房、车棚等附属用房,按出资主体予以补偿。其中,1998年12月1日前已转作住宅使用且职工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参照住宅类公房处理,允许放弃产权并安置,但禁止更名过户。
公房产权向干部职工让渡的,须结清全部历史租金。若仅分配杂物间而未分配住房,且职工或配偶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该杂物间应由产权单位收回;职工在签约期内搬迁的,仍可获搬家费、装修补偿及提前搬迁奖励。
非住宅房屋征收方面,福州明确赋予被征收单位更大选择权: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调换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或出让地配建安置房现房,也可选择非住宅安置房。结算差价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合规性审核评估结果(剔除最高、最低值后取平均)为准;房屋价值亦可采用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价。住宅房屋产权人同样可选择非住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过渡费补助标准同步优化:选择期房调换的,每6个月发放一次——经营性店面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发,其他非住宅按5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起算时间自搬迁交房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日止。选择现房调换的,则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记者 江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