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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质量就业促进条例施行

福建出台高质量就业促进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电(蒋巧玲)《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较早系统规范就业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标志着福州及全省就业治理体系加速迈向法治化、精细化新阶段。

在12月31日举行的福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洪长春指出,近年来,福建坚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城镇新增就业总量持续位居全国前列,福州等重点城市调查失业率长期低于全国均值,就业基本盘保持稳固。但与此同时,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高校毕业生留闽率有待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适配度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在福州都市圈、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等区域表现尤为典型,亟需通过立法方式统筹破题。

福建高质量就业促进条例施行(图1)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立足福建实际,构建起覆盖省市县乡四级、贯通政府—市场—社会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其中,明确将就业工作成效纳入设区市及县级政府绩效考核;福州、厦门等地试点的“街道就业服务站+社区网格员”模式被上升为法定职责;乡镇(街道)聚焦岗位推送、技能培训与困难帮扶,村(居)委会协助信息采集与政策宣传,真正实现就业服务下沉至“最后一米”。

在推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固化福建多年实践成果,强化产业、财政、人才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同向发力。例如,要求重大产业项目立项前开展就业影响评估;延续对福州软件园、泉州纺织化纤集群等中小微企业集聚区的税费减免与融资支持;围绕新质生产力布局,支持宁德新能源、莆田鞋服、龙岩稀土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链稳岗扩岗,同步拓展乡村电商、文旅康养等就近就业岗位供给。

福建高质量就业促进条例施行(图2)

针对当前就业服务中的堵点,条例提出多项机制创新:依托“产教评”融合生态,在福州大学城、漳州职教园区等地推广校企共建产业学院;规定各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5%安排就业专项资金;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路径,包括平台用工备案、劳动监察联动、争议调解前置等制度安排。

洪长春表示,为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福建将同步启动政策“立改废释”,加快建成省级一体化就业信息平台,推动福州、平潭等地先行试点“免申即享”“AI智能匹配岗位”等数字服务场景,并优化跨部门联办流程,让政策红利更精准直达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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