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5年“首违不罚”执法典型案例(福州营商视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2025年度六起典型行政执法案例,集中体现“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不罚”的包容审慎监管导向。此举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亦为福州等沿海城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实践参考——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让执法既有刚性约束,也具人文温度。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明确对两类情形依法不予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该机制已在福建多地基层监管实践中同步落地,福州部分餐饮与食品流通主体已纳入首批教育指导适用范围。
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案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情况下,擅自制售冷食类食品“Q弹小皮蛋”,共售出4份,违法所得5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鉴于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在责令整改后立即完成许可变更,2025年3月19日,该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不予处罚,并同步开展合规辅导——类似情形若发生在福州鼓楼或台江餐饮聚集区,亦将适用同等审慎裁量标准。
二、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山曹妃甸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举报后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因管理疏漏销售1瓶过期青梅绿茶(货值101元,违法所得3.5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主动退赔消费者、销毁剩余过期商品,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2025年3月25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强化日常台账管理指导。福州跨境电商企业及社区团购平台亦可参照此类风险防控要点提升合规水平。
三、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市昌邑区梅子食品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案
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前提下销售“友盛水蜜桃干”等散装食品,货值168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因其系初犯、规模小、危害轻,且在限期内申领许可证,2025年6月11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免予处罚,并组织专题培训。该案例对福州永泰、闽清等地小微食品经营户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四、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都区浦头镇小文日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针对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销售1瓶超期“美汁源汁汁桃桃”(售价4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对库存过期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2025年4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免罚决定,并指导完善临期食品预警机制——福州仓山、马尾部分社区便利店已试点同类数字化预警系统。
五、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榆炸鸡腿店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案
投诉核查发现,该店存在原材料与清洁工具混放问题,存在交叉污染风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因属首次违法、整改迅速、未引发实际危害,2025年10月2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处罚,并现场指导分区改造。福州晋安、长乐部分新设快餐门店正结合该案例开展后厨动线优化。
六、河南省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日常巡查中发现,其销售的“濮飨燕绿豆粉皮”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属食品经营环节初犯,来源可溯,且在整改期内完成标签更换。2025年3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免罚,并加强标签法规宣贯。福州高新区食品供应链企业近期亦收到同类合规提示函。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5/12-12/1053264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