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网民须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福建司法实践强化人格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持续演进,新型网络侵权形态层出不穷。在福州,越来越多市民通过短视频、社交平台表达观点,但同时也面临造谣诽谤、隐私泄露、恶意攻击等现实风险。如何筑牢人格权司法保护屏障,营造清朗数字生态,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切。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发布典型判例、开展线上普法、完善救济机制,有力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这一司法实践,也为福建本地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升数字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转发抽奖式辱骂?侵权责任加重!
“我要求李某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赵某因遭遇网络暴力,精神严重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李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多条针对赵某的贬损性言论,并设置“转发抽奖”机制,诱导用户扩散内容。相关博文迅速引发关注,赵某随后频繁收到含攻击性、侮辱性字眼的私信,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仅实施了侮辱行为,更借助抽奖手段扩大传播范围、加剧损害后果,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判决其在原平台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名誉权是自然人基本人格权益,任何以侮辱、诽谤方式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均属违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颜君指出,本案中“转发抽奖”这一操作,显著提升了侵权信息的触达率与破坏力,成为加重责任的关键情节。
当前,人肉搜索、AI换脸、恶搞表情包、“影子账号”攻击等新型网暴手段频现。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强调:“类似‘抽奖引流’等变相传播方式,正加速侵权信息裂变式扩散,亟需司法及时亮剑。”
游戏虚拟形象“长得像”明星?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演员杨某曾出演某热门电影。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同题材手游中,制作并使用了与杨某银幕形象高度近似的虚拟角色,用于游戏推广。
“AI图像生成、视频编辑工具普及,使肖像盗用门槛大幅降低。”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表示,只要虚拟形象足以让公众清晰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便未直接使用真实照片,亦构成肖像权侵害。
法院认定,该游戏界面中呈现的虚拟人物具备可识别性,存在借名人效应引流之嫌,判决该公司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平台响应滞后要担责,大V发言须尽更高注意义务
吴某在某社交平台995人群组内,多次使用污秽语言辱骂谷某。谷某委托律师发送正式函件,要求平台封禁群组、删除内容。但该平台运营方——北京某公司逾三个月才关闭群聊。法院认定其未尽及时处置义务,判决其就损害扩大部分,对谷某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并出具书面道歉信。
另一起案件中,微博法律类大V刘某与用户孙某因观点分歧发生争执。孙某私信发送不当言论后,刘某随即在微博公开二人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账号信息,并附大量侮辱性评论,引发广泛传播。尽管孙某多次私信致歉,刘某仍坚持起诉;孙某亦依法提起反诉。
法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必须迅速采取必要措施;而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大V,因其传播力与影响力,发表言论时应负更高审慎义务。
文章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3/0818/c1008-400588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