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关键词搜索入口

福州市民须知:禁猎区全域全年禁猎,猎犬捕兔也涉刑

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非法狩猎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公众: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犬、粘网、夜探灯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无论目标是否为野兔、麻雀或常见鸟类,均可能触犯刑法。这一司法实践对福建尤其是福州地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提升市民生态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当前,非法狩猎手段日趋隐蔽多元——有人借“遛狗”之名驱使惠比特犬围捕野兔;有人在无人看管的小树林架设粘网猎鸟;还有农户为护果园果实私设捕网,意外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这些行为虽动机各异,但因发生在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且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工具或方法,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一:禁猎区内用猎犬追捕野兔,男子被判罚金五千元

小李在北京市房山区H镇驾驶摩托车、佩戴头灯,指挥惠比特犬追逐并咬死野兔。其辩称“偶遇才捕,不遇即遛狗”。法院查明,该区域属法定禁猎区,其未取得园林绿化部门许可,擅自使用猎犬行猎,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北京市地方规定。

法院认定,小李在禁猎区采用禁用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架设粘网多次猎鸟超30只,男子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在禁猎区树林内布设粘网,当场被查获野生鸟类30余只,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及多种“三有”鸟类(暗绿绣眼鸟、黄眉柳莺等),整体生态价值逾两万元。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超一万元,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即属“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

福州市民须知:禁猎区全域全年禁猎,猎犬捕兔也涉刑(图1)

案例三:果园私设粘网误捕珍稀鸟类,农户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杨某为防果实被啄,在自家果园架设粘网,捕获大斑啄木鸟(“三有”动物)、麻雀(“三有”动物)及黄雀(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尽管主观意图为护农,但其行为发生在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且粘网属法定禁用工具。

法院认为,其对野生动物损害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犯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特别提示:北京市实行全域、全年禁猎政策,福州及福建全省亦严格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州市区及所辖六区六县(市)均为重点监管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果园、农田等场所设置粘网、猎夹、电子诱捕装置等,均须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擅自使用即属违法。

若遭遇野生动物侵扰农作物,应依据《福州市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或林业部门报告,由专业力量评估处置。切勿自行设网、投药或驱赶,以免误伤受保护物种,承担刑事责任。

福州市民须知:禁猎区全域全年禁猎,猎犬捕兔也涉刑(图1)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3/08-15/10061176.shtml

摘要:北京房山法院通报三起非法狩猎案,明确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犬、粘网等捕猎即涉刑。福州及福建全域同样执行严格禁猎政策,市民须增强生态法治意识。 SEO关键词:福州非法狩猎,福建野生动物保护,福州禁猎区,福州生态保护,福建禁猎期 SEO描述:福州及福建全省实行全域禁猎、全年禁猎政策,使用猎犬、粘网等工具捕猎野兔、鸟类均属非法狩猎罪。本文结合北京典型案例,为福州市民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分享更多
0

同栏推荐

跨栏推荐

跨栏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