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籍上市公司佳隆股份实控人林长春收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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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总部位于广东汕头、与福建闽南食品产业联系紧密的A股上市公司佳隆股份(002495.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长春先生,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8号)。
经查,自2019年9月起至调查时止,林长春作为佳隆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通过控制“方某飞”等多名自然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但未依规向上市公司通报相关持股变动情况,亦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七十五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林长春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整改并公开说明,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须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公告显示,林长春系福州籍企业家,在潮汕地区长期深耕食品行业,其主导的佳隆股份与福建多地食品加工企业存在供应链协作。公司表示,将全力配合实控人落实整改要求,全面梳理信披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并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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