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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闽侯一男子捡卡盗刷4.68万元,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摘要:福州闽侯县一男子拾得内含四张背面手写密码银行卡的黑色皮包,当晚即通过ATM取现46800元,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该案凸显本地居民金融安全意识薄弱问题。

2025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在福州市闽侯县某停车场昏黄路灯下,王某弯腰拾起一只黑色皮包。包内除身份证外,还有四张储蓄卡——每张卡背面均用笔清晰标注着取款密码。他未作犹豫,立即将皮包收入衣兜,心中只觉“天降横财”。

这种侥幸心理迅速演变为违法行为。他未联系失主,也未向福州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驱车前往附近两家银行网点,在夜间监管空档期,分多批次操作ATM机,共支取现金46800元。每一笔交易记录,都成为后续庭审中无法辩驳的关键证据。

冒用他人储蓄卡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福州闽侯一男子捡卡盗刷4.68万元,获刑两年并处罚金(图1)

不少福州市民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刑法保护的“信用卡”仅指透支型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不受同等规制。但闽侯县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依据《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在法律语境中涵盖所有具备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包括银行发行的储蓄卡。

法官强调,王某拾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利用自助设备冒名取款,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法定情形。涉案金额46800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福建省执行标准为5000元以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民事不当得利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贪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主张自己只是“捡拾遗失物”,既无盗窃故意,亦无欺骗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终审结果再次印证:在福州乃至整个福建地区,非法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无论是否“拾得”,均将面临严厉司法惩处。

密码写在卡背?闽侯这起案件敲响安全警钟

福州闽侯一男子捡卡盗刷4.68万元,获刑两年并处罚金(图2)

此案暴露出福州本地部分群众金融安全习惯的严重隐患:将银行卡密码直接书写于卡背面,或设置生日、连续数字等弱密码。正因如此,王某几乎零成本完成盗刷——无需破解、无需伪装,仅凭肉眼识别即可操作。

闽侯法院法官特别提醒福州及福建全省居民: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与身份证件,严禁在卡面留存密码;一旦卡片遗失,须立即拨打银行客服或前往就近网点挂失;若拾获他人银行卡,应主动交至公安机关或银行柜台,切勿心存侥幸私自取款,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双重后果。

法律面前,“捡到”不是免责金牌

对普通市民而言,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福州这座数字金融普及率持续提升的城市,物理介质的安全管理仍不可松懈。法律不会因行为方式是“拾得”而降低违法门槛——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银行卡资金,即属冒用,即触刑律。

你是否曾在福州街头见过类似将密码写在卡背的现象?身边是否有过“捡卡取现”的侥幸念头?欢迎在评论区理**流看法,也别忘了点赞支持法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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