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新规:聚焦历史遗留问题,强化产权认定与安置保障
为提升城中村改造质效,统一补偿尺度、减少个案协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近日发布《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该文件立足福州实际,重点对三类历史成因复杂、权属不清的建构筑物作出细化规范:未登记产权的栋外杂物间、已房改住宅的单位扩建部分、以及无审批手续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进一步夯实征收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基础。
针对福州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统一建设但长期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若其所属住宅楼已在房改前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并完成房改,而杂物间未同步移交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按“漏管公房”程序接管;区级单位所建同类杂物间,则由所在区房管部门依规接管。接管后,相关单位在清缴承租人历年欠租基础上,可将产权补偿款全额拨付,并依法放弃杂物间产权,交由承租人享有。
对于原由市、区两级单位牵头加建、且未纳入产权证范围的住宅扩建部分,若该住宅已完成房改,征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原牵头单位发函核查建设资金来源;如原单位已撤销,则函询其上级主管部门。若建设单位无法举证属单位出资,或逾期一个月未予书面回复,现产权人可提交书面承诺,经公示无异议后,扩建面积即依法确认归属现产权人——这一机制在福州多个老城区改造项目中已具实践基础。
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或未登记产权的市、区属单位宿舍,在福州范围内征收时,原则上适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补偿,确保政策衔接稳定、标准全市统一。
《补充意见》还优化了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路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名下非住宅房屋,在具备调换条件前提下,可选择调换为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安置房或出让地配建现房(仅限住宅),亦可选择非住宅安置房。调换结算差价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合规性评估结果为基准,剔除最高与最低值后取平均值;被征收房屋价值亦可采用整体区位评估价方式计价。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名下的住宅房屋,同样可按此规则申请调换非住宅安置房,增强资产配置灵活性。
过渡费用补助标准同步明确: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交房日起,每满六个月发放一次过渡费——经营性店面按确认合法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发,其他非住宅按5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折算。选择现房调换的,则一次性按六个月标准发放。该标准已在鼓楼、台江等福州核心城区试点验证,兼顾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此外,中央驻榕单位、省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驻榕机构,以及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福州持有的房产,经其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推动福州全域征收补偿政策协同落地。(记者 赖志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