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及福建全省公租房税收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十项政策精准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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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2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4号公告,明确将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支持政策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此举为包括福州在内的福建省各地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租房建设运营效能提供了坚实财税支撑。
公告所涉政策覆盖土地、房产、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共十条具体措施,均严格依据国家层面规范制定,同时充分适配地方实际执行需求——例如在福州城区推进的“十四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相关减免条款可直接对接市本级公租房项目立项与用地审批流程。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为持续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营全链条的政策扶持,现就有关税收优惠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项目在建设阶段所用土地,以及建成后实际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在普通商品房或其他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公租房,则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对应比例,相应减免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与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配套建设情形下,同样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比享受印花税减免。
三、经营管理单位购置存量住房用于公租房用途的,所涉契税和印花税一律免征;公租房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亦予豁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老旧房屋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缴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主体向政府指定渠道捐赠住房用于公租房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在后续三年内结转扣除。个人捐赠适用30%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上限。
六、符合福州市或福建省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规定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所有纳入规范管理的公租房,一律免征房产税;其经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步免征增值税。须注意的是,租金收入需单独核算,否则无法享受该项免税待遇。
八、本公告适用的公租房,须已列入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或由市、县(如福州市鼓楼区、闽侯县等)政府批准筹建,并严格依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属地管理办法运行。
九、纳税人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须依法完成免税备案,并妥善保存不动产权证、房产原值凭证、公租房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文、配建协议、购房合同、租赁备案材料等备查资料。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1-16/1055327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