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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法系统深入贯彻《福州出台新规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高清扬、梁秋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共27条,立足近年全国逮捕羁押实践,聚焦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依法高效推进等核心目标,系统厘清检警双方在审查启动、职责划分、标准设定、过程监督等方面的协作路径。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充分吸纳了包括福建福州在内的多地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成熟经验。例如,明确要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须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亦可根据侦查进展,主动评估已逮捕人员继续羁押的适当性。此外,针对“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等八类特殊情形,《规定》强调检警机关须即刻启动审查与评估程序——这一机制在福州部分基层院试点中已初见成效。

为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同步划出“负面清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性侵未成年人等十类社会危险性突出的犯罪,原则上不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体现司法刚性底线。

在审查方式上,《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要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态度、案件进度、预判刑期、健康状况、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等多维因素。其中,社会调查、量化评估模型、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等专业化手段被正式纳入参考体系,为福州等地探索“数字赋能+专业评估”新型审查模式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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