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股民关注:罗普特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福建籍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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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及福州本地投资者若曾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持有罗普特(688619)股票并产生实际损失,现可依据已生效的一审胜诉判决,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您可通过关注微博@新浪证券、微信搜索“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检索“新浪股民维权”,或下载使用新浪财经客户端等多种便捷渠道提交维权申请。
据公开披露信息,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普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随后,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承认在收入确认环节存在重大偏差;同年8月25日,厦门证监局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最终于2023年11月1日,公司正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厦证监处罚〔2023〕1-3号)。
经监管部门查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期间,罗普特在多个项目中,于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配套服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仅以发货及客户验收为节点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虚增营收与利润总额,2022年则虚减利润,构成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违法事实已成法院判赔的重要依据。
目前,该案示范性判决已获一审支持,投资者维权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团队提示:凡在前述区间内买入并持续持股的投资者(无论是否于2023年5月18日后卖出),只要存在投资差额损失,即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索赔适格条件,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注:具体赔付金额及范围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维权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并于2023年5月17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若在此后卖出造成亏损,亦属可主张范围。福州及福建全省符合条件的股民,建议及时行动,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影响权益实现。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赵律师自199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起专职从事律师执业,深耕证券纠纷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中安科、中兵红箭、飞乐音响、紫晶存储、泽达易盛、延安必康等数十起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其中多起已获法院胜诉判决或达成和解赔付。其专业背景与实务经验,为福建及全国受损投资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