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专项扶持政策 加速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广告产业生态体系,福州市政府正式印发《促进福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措施》(榕政办规〔2024〕1号),聚焦产业集聚、运营创新、两岸融合、金融赋能、人才引育与质量提升六大维度,推出27条务实举措。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步废止原榕政办〔2020〕104号文件。
晋安区人民政府、长乐区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促进福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州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发挥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在全省广告产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3日
一、强化产业集聚,夯实福州广告业发展根基
(一)支持园区运营商精准招引优质广告企业落地福州,新入驻企业可同步享受市级及晋安、长乐、闽侯等属地招商优惠政策;对成功建设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广告众创空间的运营商,按福州市现行扶持标准给予配套支持。
(二)推动园区内中小广告企业稳产提质、升规入统,新增规模以上广告企业奖励,统一纳入福州市“稳主体激活力”系列惠企政策兑现体系。
(三)鼓励运营商协同推进广告企业上市进程,相关服务与激励措施全面对接福州市“榕腾计划”,助力更多福州本土广告品牌登陆资本市场。
(四)对园区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占比达入驻企业总数70%的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此后每新增1家年度营收超1000万元的广告企业,再奖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元。
(五)以营收增长为导向,园区广告企业年度总营收较上年每净增5000万元,即给予运营商10万元激励,封顶100万元。
(六)若园区广告及关联产业营收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广告业平均水平,基础奖励10万元;每高出10个百分点,追加10万元,上限50万元。
(七)园区广告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速超过全市广告业整体增速的,同样给予10万元起始奖励,增幅每提高10个百分点加奖10万元,最高50万元。
二、激发运营活力,打造福州特色园区服务生态
(八)对成功引进国家级、省级广告类行业组织或协会并在福州园区持续运营满3年的运营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九)支持运营商建设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及公益性项目,经主管部门前置备案并审核通过后,按实际投入额3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100万元。
(十)鼓励承办全国性广告论坛、展会、创意大赛等高端活动,补贴标准严格参照福州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对通过减免租金方式吸引广告企业入驻的运营商,按其实际减免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贴,切实降低企业办公成本。
三、深化闽台协作,凸显福州对台前沿优势
(十二)台资广告企业入驻园区,除适用国家惠台政策外,还可叠加享受福州市及晋安、长乐等县(区)“就高不重复”的对台专项扶持。
(十三)支持运营商规划建设海峡两岸广告交流活动区,重点打造闽台广告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两岸广告文化创意工坊等特色载体。
(十四)推动园区联合两岸高校、行业协会及龙头企业共建闽台公益广告实践基地,拓展合作深度与社会价值。
(十五)对组织台湾青年首次来榕开展广告交流、举办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活动的运营商,按属地对台政策标准落实奖励。
(十六)鼓励运营商为台资广告企业参与福州涉台领域政府采购提供信息推送、项目匹配等“一站式”专业服务,提升本地化响应能力。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福州广告企业资本动能
(十七)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广告企业技术改造,推广线上自助贷、信用贷等便捷融资模式。
五、厚植人才沃土,服务福州广告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八)依托“好年华 聚福州”等品牌引才工程,定向为园区输送广告策划、数字营销、创意设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对经认定的广告类高校毕业生,按福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分级分类兑现安家补助与生活津贴。
六、健全考评机制,推动福州园区建设提质增效
(十九)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考核指标》,由园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每年开展自评,并向市政府及市广告产业园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结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第三方综合考评。
七、明确实施路径,保障政策在福州落地见效
(二十)本措施适用范围为《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边界,奖补对象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注册纳税在福州园内的广告企业。
(二十一)政策统筹协调工作由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强化跨部门协同。
(二十二)各分园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规划编制、项目落地、政策兑现与统计监测等全链条工作。
(二十三)对成长性突出、带动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或企业,可由属地政府“一事一议”制定个性化支持方案。
(二十四)奖补资金原则上跨年度结算,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政策的,一律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五)第一项第(四)至(七)条、第二项第(八)至(九)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十一)条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余条款按市与相关县(区)既有政策分工落实。
(二十六)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园区,当年度不予安排任何财政奖补。
(二十七)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