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再升级:四部门联合出台证券期货犯罪办案新规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16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立足全国,亦为福州及福建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强化对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力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四部门在充分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共同制定本意见,并面向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与监管单位正式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含福建证监局、福州辖区监管力量)、上海与深圳专员办、稽查总队等单位均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须及时向四部门分别报告。
该意见以“零容忍”为基本导向,强调全链条打击与全方位追责——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强化财产刑适用与执行实效,最大限度实现追赃挽损;同时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守法律底线前提下依法认定从宽情节,统筹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协同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强化分工协作与监督制约,健全案件移送、侦查取证、审查起诉与依法审判全流程衔接机制。尤其注重以审判为中心,提升证据意识与程序规范,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办案质量与效率双提升。作为东南沿海重要金融节点城市,福州近年来持续强化区域金融司法协同,此次新规亦将助力福建打造更具韧性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
专业化能力建设被列为关键支撑。意见提出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制定统一办案指引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支持优化办案基地布局,充实一线专业力量;并着力加强法官、检察官、警官及监管干部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跨领域执法司法能力。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节,意见细化操作规程: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须按时响应;对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等情形,若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则须在一个月内将处理建议连同生效文书、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监管机构依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跨部门协同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坚持“零容忍”原则,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加大查处力度,落实“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强化财产刑适用与执行,全力追赃挽损,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2. 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须恪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提升案件移送、侦查、起诉与审判质效。福州等地已率先探索“驻点式”司法协作模式,本次意见将进一步推动福建区域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3. 推动执法标准统一与专业能力跃升。通过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晰证据标准、定性尺度与政策边界;支持在重点地区建设专业化办案基地,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应对新型金融犯罪的专业素养。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4.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履职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附移送书、涉案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已作出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决定的,须一并提交决定书,并将上述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 公安机关收到移送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立案程序。对不予立案决定,监管机构可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
6.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如仍有证据表明存在证券期货行政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在决定或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建议连同生效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处理依据,按程序移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或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