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二胎妈妈的困惑:3.2万元生育津贴差额,谁该补?
福建多地女职工反映类似争议——医保核定发放3.2万余元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仅支付1.3万余元产假工资,差额近2万元是否应返还?这一问题在福州、乐山等地持续引发劳动权益讨论。
“生育津贴到底该发给公司,还是直接给员工?”今年刚休完产假的胡女士至今仍在追问。这位来自四川乐山、现居福州探亲期间持续关注本地政策的二胎妈妈,去年11月剖宫产下二孩后,通过医保系统申领到32229.9元生育津贴,但所属企业——乐山市家家乐超市仅向其发放5个月产假工资共计13144元(已扣社保个人部分)。
胡女士所在单位按日均缴费基数186.3元、173天产假天数核算出上述津贴,并全额打入公司账户。而她实际获批产假仅113天,后经交涉才获延15天;剩余45天申请未被批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合法产假确为173天。
今年3月,胡女士就“克扣生育津贴”事项向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5月7日开庭当日,双方调解未果。她坦言:“以前在福州工作的企业,都是先发全额工资,等津贴到账后再补差。”如今她正考虑离职维权,也希望推动闽川两地协同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障细则。
胡女士主张:生育津贴系国家对职业女性生育期间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公司已发工资应予扣除,余额须返还本人。
公司回应称: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津贴本质是补贴用人单位;只要按原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即履行法定义务。人事负责人何女士强调,即便员工未参保或津贴低于工资,公司仍照常发放,体现的是企业自主福利承诺。
乐山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解释:生育津贴由基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专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待遇,不可与工资重复享受。若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单位必须补足;若高于工资,目前四川省及乐山市尚无强制“就高补差”的规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厦门等地近年已有实践探索。福建省医保局此前在政策答疑中指出,津贴发放应以保障职工待遇不降低为原则;福州部分国企与外企亦逐步推行“津贴到账即补差”机制,呼应长三角、珠三角通行做法。
司法层面,自贡、乐山两地法院已有判例支持劳动者诉求。如自贡中院在杨某诉某家居城案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参保义务为由截留生育津贴,该款项属职工个人权益。
劳动仲裁机构观点亦倾向明晰权责:生育津贴受益主体为职工本人,单位仅承担申领协助义务,而非待遇享有者。若发生争议,依法归属人社部门管辖,可申请劳动仲裁。
延伸观察显示,广东、江苏、北京等地已明文规定“就高补差”。例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余额须支付给职工;《江苏省规定》则禁止单位截留超额部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4/05-10/1021435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