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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场维权警示:领导偷录员工私聊群内容被法院认定违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微信私聊取证的劳动名誉权纠纷案。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虽发生于北京,但其裁判逻辑对福建尤其是福州地区众多中小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员工隐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当下,如何平衡企业管理权与员工人格权,正成为榕城HR和法务人员关注焦点。

几名员工在非工作性质的微信群中私下讨论公司管理层,相关聊天记录被上级领导通过离线方式翻看并录屏保存,随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该取证行为侵犯员工隐私权,所获证据不具合法性,依法驳回全部诉请。

案例还原

林某系某科技公司高管,小刘等三人为其下属。2021年2月,小刘等人自发组建名为“某某素材组”的微信群,群内交流涉及对公司管理制度及林某个人管理风格的主观评价,如“缺乏统筹能力”“言行不一”等表述。此后,小刘离职,林某收回其办公电脑。此时小刘已远程退出微信客户端,但电脑处于开机未关机状态。林某遂在脱机环境下打开微信历史记录,并使用系统自带录屏功能截取群聊内容作为证据。

林某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三名员工在封闭群聊中实施诽谤,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被告方抗辩指出,涉案录屏系林某未经许可擅自查阅他人私密通信所得,且该群属非公务性质的私人社交空间,聊天内容未对外传播,亦无明显侮辱性用语,仅为同事间情绪化表达,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

司法裁量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办公设备归属单位,其中存储的微信聊天数据仍兼具公私双重属性。当用户主动退出账号并断开网络连接时,即已作出明确的隐私期待表示。林某在明知可能接触私密信息的前提下,未征得同意即调阅、录制他人微信对话,该行为本身已构成对《民法典》第1032条所保护隐私权的实质性侵害。

进一步分析显示,林某并非因紧急避险或客观受限而不得不采取该取证方式,而是有意识地选择侵入式手段获取信息,属于“侵权先行、举证在后”。相较而言,原告完全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公证、调取公开平台信息等)固定证据。因此,该录屏资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本地提示

随着福州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采用微信、钉钉等工具开展日常协作。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内部舆情与员工关系时,须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尤其在福州市人社局持续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建设背景下,尊重员工人格尊严、健全内部沟通机制,比事后追责更具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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