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补偿步入法治化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由司法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解读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明确自2024年6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系统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及多年实践验证的有效机制,上升为统一制度安排,为福州等沿海生态敏感区深化跨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记者:《条例》出台的主要动因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已构建起全球规模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七大类生态要素,惠及人口超数亿,年度财政投入持续增长。在福建,闽江流域、九龙江源头及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均已开展多轮跨市域补偿试点,积累了不少“福州经验”“南平模式”。
但实践中仍面临补偿范围尚未全面延伸至重点生态功能区、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刚性、多元主体权责边界模糊等现实瓶颈。尤其在跨省流域协作中,如闽粤交界韩江流域,原有政策依据分散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文件,亟需一部权威、统一、可操作的基础性法规予以整合提升。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大量实地调研与公众意见征集,形成草案送审稿;司法部随后组织中央有关单位及福建、浙江等典型省份开展专题论证,并赴福州、三明等地听取基层执行部门建议,最终会同多部门完成《条例》审议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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