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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养犬家庭须知:最高法发布6起动物致害责任典型案例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公布6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司法案例。此举旨在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的法治共识,推动构建执法严格、全民守法的文明养犬生态——对福建特别是福州这样宠物保有量持续攀升的省会城市而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我国《民法典》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携犬外出须佩戴犬链、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牵领等。然而实践中,部分养犬人存在“自家狗很温顺”的认知偏差,或对法规一知半解。在洪某某诉欧某、斯某一案中,福州本地家庭因放任未成年子女独自遛犬,致不满1岁婴儿被抓伤;法院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为闽都家庭敲响安全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等行为,饲养人均须担责。徐某某诉刘某某案即属此类:被告在福州市区违规饲养阿拉斯加犬(属当地明令禁养的大型犬),致原告受伤。尽管徐某某曾靠近逗犬,法院仍全额支持其3万余元赔偿诉求,彰显法律对违规养犬“零容忍”立场。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齐琪、张树志)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责任认定、免责抗辩、监护义务等多个维度,为基层司法实践提供精准指引,也为福州等城市完善养犬管理细则、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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