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出台:福建涉外法治建设迎来新支点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迈出关键一步。作为全国首批涉外立法成果之一,这部法律对福州、厦门等福建沿海开放城市深化“一带一路”司法协作、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应对能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制度内涵、立法动因、核心条款及实践衔接等热点问题,回应了媒体关切。值得关注的是,福建近年来依托海丝核心区定位,在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本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福州自贸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区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基础。
什么是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历史演进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兼具国际法属性与外交政策功能的重要安排,核心在于界定中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所涉民事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传统上,基于“主权平等”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多数国家长期奉行绝对豁免;但自20世纪50年代起,伴随国家日益深度参与国际贸易、投资等民商事活动,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欧盟成员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陆续转向限制豁免模式。
所谓限制豁免,即依据行为性质进行二元区分:将外国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相应地将其财产归类为“主权财产”与“商业财产”。据此,仅对主权行为及主权财产给予豁免;一旦涉及商业活动、劳动纠纷、侵权赔偿或仲裁执行等非主权事项,法院可依法行使管辖权。这一制度已被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认为国际通行规则。
为何此时出台?福建视角下的立法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涉外法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随着福建与RCEP成员国贸易额连续多年增长、福州新区跨境投融资项目加速落地,涉外主体对司法确定性与权益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法律明确豁免边界,既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外交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服务福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刚需。
本法确立我国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的基本立场,其意义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强化对福建企业海外维权与在闽外资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二是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筑牢国家安全法治屏障;三是填补我国涉外民事管辖制度空白,完善以《对外关系法》为统领的涉外法律体系;四是提升涉外审判专业化水平,助力福州国际商事法庭等平台发挥更大效能。
立法进程与结构亮点:23条构建清晰规则体系
该法由外交部牵头起草,经国务院提请审议,历经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广泛征求中央部委、地方人大(含福建省人大)、高校及公众意见。2023年6月《对外关系法》已为本法预留制度接口;同年7月完成草案统一审议;9月1日正式颁布。全过程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
全法共23条,立足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系统构建五方面机制:
一、确立“原则豁免+例外允许”的基本框架。第三条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原则上享有管辖豁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十四条同步明确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及其例外情形,确保豁免适用审慎可控。
二、严格限定我国法院可管辖的具体范围。第四至十二条列举明示接受管辖、商业活动引发诉讼、劳动合同争议、侵权损害赔偿、仲裁协助等九类情形,标准严于部分域外立法,与联合国公约精神高度契合。
三、设置适配外国当事人的特别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十八条针对文书送达、缺席判决等环节作出差异化安排,在保障程序正义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为福州等地涉外审判实践提供操作指引。
四、强化外交机关的协同把关职能。第十九条明确外交部就国家身份认定、外交照会效力等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应予采信;对重大外交利益事项,还可提出专业意见,凸显该法司法与外交深度融合的特质。
五、厘清豁免制度与其他特权豁免的关系。第二十条强调本法不改变外交代表、领事机构及国家元首等依我国法律、缔结条约及国际习惯享有的既有豁免,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将“国际习惯”列为法定渊源,彰显制度包容性与前瞻性。
三大制度特征:彰显中国法治立场与福建实践关联
首先,这是一部宪法精神与国际法原则有机统一的法律。第一条开宗明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第三条、第十三条反复强调豁免原则的宪制基础,既反对个别国家滥用“长臂管辖”,也拒绝简单照搬西方标准,体现福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所秉持的公平正义观。
其次,它是一部聚焦程序规则的专门法。不同于实体权利义务规范,本法核心解决“能否管”“如何管”的司法程序问题,为福州中院等受理涉外案件较多的法院提供精准裁判依据,推动形成可预期、可复制的涉外司法范式。
再次,它具有鲜明的司法—外交复合属性。第十九条赋予外交部实质性参与权,确保个案审理始终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战略。对福建而言,这意味着在处理与东盟、金砖国家相关案件时,可更好统筹地方司法实践与中央外交部署,提升区域法治话语权。
对等原则与法律衔接:确保制度稳健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立对等反制机制:若某国给予我国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标准,我国将依法采取对等措施。这一设计并非扩大管辖,而是以规则为基础的防御性安排,有助于福建企业在遭遇不公平司法对待时获得制度支撑。
关于法律适用关系,第十六条明确:本法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等一般规定;同时,本次修法已同步完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新增“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优先适用本法”条款,实现特别法与一般法有序衔接。
港澳适用问题:中央事权下的统一制度安排
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解释,国家豁免属中央管理的外交事务范畴。本法施行后,港澳特区须遵从中央确立的豁免规则与政策,不得自行设定不同标准。这对福建加强与港澳在涉外法律查明、仲裁裁决执行等领域的协作,亦具积极意义。
《人民日报》(2023年09月02日 05 版)
文章来源: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902/c1001-400690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