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联合发布秦岭生态保护通告:福州环保工作者呼吁借鉴协同治理经验
8月4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宁陕县人民法院、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宁陕县公安局、陕西省宁东林业局、宁陕县林业局及广货街镇人民政府等九家单位,共同签署并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的通告》。此举旨在深化“林长+公检法三长”联动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生态保护合力。作为生态司法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该机制也为福建尤其是福州在闽江源、戴云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探索类似协作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秦岭核心保护区涵盖多重生态敏感地带: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范围;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生态功能高度连片需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在上述核心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与生态保护、科研监测无关的一切人为活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一律禁止采伐。同时,秦岭全域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重点及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严禁破坏其栖息地与保护地环境;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凡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一律依法严处。
秦岭横贯陕西腹地,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素有“中国中央国家公园”之称。非法穿越核心保护区并实施以下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实质性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法定重点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或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擅自开垦、开发或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四)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闯入秦岭核心保护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处十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凡在秦岭旅游景区线路以外或无通行道路区域组织穿越、登山等活动的,组织者须向参与者充分提示安全与生态风险,并依法报请批准,同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要求与福州近年来推行的“闽江山水步道分级准入”“武夷山南麓生态徒步备案制”等本地实践方向高度契合。
为拓宽监督渠道、发动群众力量,通告同步明确: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对查证属实的各类生态环境破坏线索,由属地执法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级部门审核后,向举报人发放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这一机制亦可为福建探索“生态网格员+有奖举报”融合治理提供现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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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九部门联合发布秦岭生态保护通告,明确核心保护区范围、禁止行为及违法后果,强化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公众监督机制。 SEO关键词:秦岭生态保护,陕西西安,福州生态治理,福建环保协作,宁陕县执法 SEO描述:本文介绍陕西九部门联合发布的秦岭生态保护通告,涵盖核心保护区界定、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并关联福州、福建在生态协同治理方面的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