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餐饮圈刮起“酱香风”:茅台联名热潮下的法律边界探析
当“酱香拿铁”在福州各大商圈引发排队热潮,一杯售价18元的联名咖啡单日售出超542万杯、销售额破亿元——这不仅是瑞幸与贵州茅台的一次跨界胜利,更悄然掀起了福建本地餐饮业的创意模仿潮。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9月5日,瑞幸咖啡联合贵州茅台推出的“酱香拿铁”正式上市。数据显示,该产品首日销量达542万杯,总销售额突破1亿元。在福州三坊七巷、东街口及万象城等核心商圈,不少消费者专程打卡尝鲜,社交平台相关话题阅读量迅速突破10亿次。
热度蔓延之下,多地餐饮企业纷纷试水“茅台+”模式。湖南长沙一家火锅店同步上线“酱香茅台火锅”,每份含8ml飞天茅台并现场添加;而早在7月,贵州某茶饮品牌已推出“贵阳冰茶酱香版”,以53度飞天茅台为基底,VIP价68元/杯。

但狂欢背后暗藏风险。茅台集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未经许可,在咖啡、茶饮或火锅中擅自添加茅台酒并对外销售,无论是否突出宣传,均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一表态迅速登上热搜,也引发福州本地餐饮从业者高度关注。
司法实践已有先例:2022年,江苏无锡一化妆品经营部因自制“茅台咖啡”并设置“53°飞天茅咖”宣传牌,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万余元;同年内,无锡东港米阑西餐厅因店内存放印有“茅台拿铁”字样的咖啡杯且无法提供授权,被罚500元。
那么,哪些行为真正踩中法律红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菲指出,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若商家将“茅台”字样用于产品命名、包装、广告或菜单主推信息中,易使公众误认其与茅台公司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即可能构成侵权;而仅作为原料成分之一、未作显著标识或宣传,则通常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耀明补充道,若商家仅向顾客提供茅台酒(按杯或按瓶),由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加入火锅或饮品中,该行为属于消费选择范畴,不涉及商标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部分新式茶饮店和私房菜馆近期尝试“低调混搭”:如在冻顶乌龙奶盖中微量调入茅台酒液,菜单仅标注“特调风味”,未出现“茅台”字样;也有火锅店将酱香型白酒列为可选配料,但不主动推荐、不捆绑定价、不印制专属杯具——此类做法更贴近合规边界。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瑶强调,判断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三点:是否取得品牌方书面授权;是否将他人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以及是否造成对原商标显著性、商誉的贬损或淡化。她特别提醒福建餐饮经营者:即便使用正品茅台酒,若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营销核心卖点,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事实上,类似“混搭”现象在福州并不鲜见:鼓楼区某烘焙工坊用进口威士忌调制千层蛋糕,仓山某奶茶店以单一麦芽威士忌入茶,均未标注具体品牌;闽侯一农家乐推出“酱香土鸡汤”,亦未说明白酒来源。王菲认为,只要属正当用途、未借势攀附,即符合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对于赠品搭售情形,专家一致认为:若所赠茅台酒为真品且未作误导性宣传,通常不侵权;但若赠品本身系假冒产品,或商家借“赠茅台”之名行虚假宣传之实,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眼下,“酱香经济”仍在持续发酵。如何在激发创新活力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已成为福州乃至福建餐饮行业亟待厘清的重要课题。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9-15/10078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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