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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打造民营经济强省:福州引领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福建实际、发挥福州等中心城市带动作用,现就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把握战略定位,锚定福建民营经济跃升方向

(一)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创造性提出“晋江经验”,为全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范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战略部署。作为民营经济发祥地之一,福建已形成“民营经济占全省GDP超60%、贡献超70%税收、吸纳超80%城镇就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实施强省战略,既是传承弘扬“晋江经验”的时代要求,更是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协同发力,推动福建从“民资大省”迈向“民力强省”的关键跃迁。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紧扣“新福建”建设目标与“四个更大”重要要求,以创新提动能、以转型优结构、以改革激活力、以开放拓空间,着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同步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体系建设,奋力实现福建民营经济质效双升、能级跨越。

(三)阶段目标。到2027年,福建民营经济强省建设取得标志性成果:全省在册市场主体预计达940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约670万户;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榜企业数量与经济总量相匹配;建成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及示范工厂超600个,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600项;累计培育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3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44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000家;规上工业民企研发费用年均增长18%以上;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约50万个;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福建特色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营商环境综合水平稳居全国第一方阵。

二、聚焦四大核心维度,系统推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四)强化创新驱动,锻造科技自立自强主力军

依托福州滨海新城、厦门科学城、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民营企业深度融入“四链融合”发展新格局。

1.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优化技术、人才、资金向民企集聚的政策机制。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支持民企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完善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快落地《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加速创新产品产业化应用。

2. 构建多层次创新平台体系。支持民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及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级平台;加快向民企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仪器;支持龙头企业在北上广深及海外设立“创新飞地”,链接全球创新资源。

3. 深化人才引育机制改革。实施产业领军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卓越工程师等专项,探索柔性引才、项目引才新模式;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与资源调配权;优化科技特派员“订单式”“菜单式”服务机制;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泉州打造区域人才高地,建设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人才枢纽。

(五)加快产业升级,夯实现代化产业体系根基

坚持实体为本、制造为先,以福州数字经济核心区、宁德新能源产业集群、漳州食品医药基地等为支点,推动民营经济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纵深发展。

4. 培育特色产业集群。聚焦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四大经济”,支持民企深度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超前布局人工智能、氢能、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整合提升全省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功能,引导上下游企业集群集聚;梯度建设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5. 实施梯度培育工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成长链条;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在技术、供应链、市场渠道等方面深度融合、嵌入发展。

6. 推进“三化”协同发展。支持民企向核心零部件、高端设计研发延伸;深化传统产业智转数改,推广低成本、模块化智能装备,分层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鼓励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赋能民企数据要素应用;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与资源循环利用,提升绿电消费比重。

(六)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内生动力与制度活力

以福州自贸片区、厦门金砖创新基地、平潭对台先行区为试验田,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突破,助力民企轻装上阵、行稳致远。

7. 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引导有条件的民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厘清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家族财产边界;支持民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鼓励构建科学品牌架构,支持并购海外优质品牌,加快培育“福建造”世界级品牌。

8. 拓展混改合作空间。鼓励民企通过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上市、对接资本市场。

9. 健全市场化重整机制。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回笼资金;建立省级府院联动破产协调机制,深化“执破直通”;完善破产配套政策;按国家部署开展强制退出改革试点;优化“个转企”流程,降低制度性转换成本。

(七)拓展开放格局,深度融入双循环发展大局

发挥福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独特优势,支持民企构建“立足福建、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发展网络。

10. 打通国内统一大市场。清理废止含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引导民企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用好泛珠合作、闽浙赣皖协作等机制,强化跨区域产业协同。

11. 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民企精准运用RCEP规则深耕东盟、日韩等市场;培育国际营销公共服务平台与海外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外贸信贷、信保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收汇难问题。

12. 优化全球产业链布局。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提升民企在关键环节的供给能力,加快构建“根在福建、链通全球”的产业生态;研究建立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库;支持参与中国—印尼、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及中沙(福建)产业合作区建设;深化闽港澳台产业协作,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八)践行共享理念,助力共同富裕福建实践

引导民企将社会责任融入发展战略,在促进就业、乡村振兴、公益慈善中彰显闽商担当。

13.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民企扩大岗位供给;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4. 服务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民企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沿海民企向南平、三明、龙岩等山区有序梯度转移,深化新时代山海协作。

15. 强化社会责任履行。推动民企将责任理念嵌入战略规划、运营管理与产品全周期;鼓励参与应急救灾、国防建设;引导境外投资合规经营,尊重东道国法律文化。

(九)统筹发展与安全,筑牢民营经济韧性底板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平安福建建设为依托,提升民企风险防控与应急响应能力。

16. 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资本监管体系,提升治理效能;支持民企进入互联网医疗、养老托育、文体旅游等新兴服务领域;鼓励平台企业在稳就业、促消费、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动态发布民间投资引导目录并加强项目推介。

17.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推动民企建立覆盖战略、投融资、运营等全领域的风控体系;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与快速响应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经营风险提前干预。

18.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强化核心基础件生产保障,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健全对外投资政策服务体系,指导应对贸易壁垒等外部挑战。

三、优化制度供给,营造全国一流的福建营商环境

(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释放市场主体内生动能

19. 清理隐性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评估审批事项前置条件与标准;健全线上化隐性壁垒发现—认定—处置闭环机制;优化政府采购政策,依法加大对中小民企支持力度。

20.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省级公平竞争法规,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资质门槛、补贴政策等歧视性规定;强化反垄断执法,坚决纠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1.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颁布实施《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推广信用承诺制与分级分类监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公示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判等严重失信信息;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落实“新官理旧账”要求。

(十一)强化法治护航功能,稳定民企发展预期

22. 依法保护产权与企业家权益。修订《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严防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与涉案财物处置;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打击民企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

23.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出台《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强化对中小微民企原始创新成果保护;落实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严打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行刑衔接的快速协同保护网络。

24.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升级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杜绝选择性、多头、重复执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二)提升政务服务能级,打造“便利福建”数字品牌

25. 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建设企业掌上服务专区;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与告知承诺制;推进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6. 严控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涉企收费清单并常态化公示;严禁借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收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部门协同与典型案例曝光。

27. 健全清欠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信用监督与巡视督查审计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曝光恶意拖欠典型案例。

(十三)强化要素精准供给,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28. 优化金融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配民企和个体工商户的差异化产品;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深化“金服云”平台应用;支持发行科创债,扩大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覆盖面;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强化上市后备梯队培育。

29. 完善用工服务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健全民企专技人员职称评审与兜底申报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优化职工在住房、教育、医疗、落户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30. 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支持民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用地;稳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在符合规划与安全前提下,探索工业主导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允许依需合理转换产业类型。

31. 保障能源资源供给。推动园区供热、供气等设施共建共享;提升电、气、热等供应稳定性;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支持民企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储能项目建设。

(十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厚植干事创业土壤

32. 拓宽政企沟通渠道。健全领导干部挂钩重点民企、商会组织机制;升级“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探索“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闭环服务模式;持续推进闽商回归工程;完善签约项目落地协调机制。

33.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研究出台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划清“亲”“清”边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依法依规服务企业;严肃查处懒政怠政、吃拿卡要及政商勾连等问题。

34. 加强政策协同与预期管理。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确需调整的,依法设定合理过渡期;强化面向民企的政策解读与精准推送;常态化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邀请企业家参与决策咨询。

(十五)弘扬新时代闽商精神,凝聚高质量发展合力

35. 建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立省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与综合评价体系;优化代表人士结构;稳妥推荐优秀人选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工商联发挥政治参与主渠道作用;鼓励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与青年组织建设。

36. 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民企培训体系;深化福建青创创业导师库建设,推广年轻一代“导师制”;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展”专题培训,推动事业薪火相传。

37. 讲好福建民企故事。大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与强省建设实践成果,客观展现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尊重、支持、关爱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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