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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法院判背靠背条款无效,总包方赔18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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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蔡敏杰

于建设工程范畴里头, “背靠背”条款极为常见, 这般条款通常规定“把第三方支付用作前提来实现支付责任”, 致使无数中小企业陷入“履约容易、回款艰难”的窘迫处境中。近期时期, 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牵涉的纠纷案子, 依法律判定涉案合同里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判决总承包方付还拖欠工程款186万多元, 帮助中小企业化解“要债困难”的困局。

法院判决:背靠背条款无效,总包方全额支付186万元

有一家劳务公司, 也就是乙方, 和一家建筑公司, 即甲方, 达成协议签订了《施工合同》, 此合同规定会让这家劳务公司去承担某地隧道出口那儿的铭牌、LED屏幕等景观施工项目。合同之中还约定, 当工程验收呈现合格状态之后, 这家建筑公司要支付70%的工程款, 在业主验收完成以后付至95%, 而剩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款被拖?法院判背靠背条款无效,总包方赔186万(图1)

与此同时, 合同装设了建设工程范畴常见的“背靠背”条款, 作出约定, 合同价款源自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 依据风险共担准则, 甲方在达成对乙方验工计量流程进而收到业主交付款项之后合情合理的时段之内朝着乙方给付验工计量款。

合同签订完毕之后, 某劳务公司依照约定完成了所有的施工内容, 这个项目顺利地通过了竣工验收。双方结算之后确认了工程款是186万余元, 然而某建筑公司却以“没有收到业主公司工程款”作为理由, 长时间地拖欠全部工程款, 坚决不进行支付, 就是这样拖欠的状态持续了一年之久。某劳务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存在困难, 于是就向长乐法院提起了诉讼。

长乐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 某个劳务公司已经完成了涉及案涉工程的施工, 并且经过验收是合格的, 而某个建筑公司用来进行抗辩的, “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方付款”这样的约定, 属于十分典型的“背靠背”条款。在建筑市场这个领域当中, 分包人相对总承包人在缔约的时候处于弱势的地位, 为了能够争取到市场份额常常会接受此类条款, 不过该约定并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表面上看是“风险共担”, 实际上却是总承包方把本应当由自身承担的、来自业主方的付款风险, 转而是嫁接到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分包方。

如果对这类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 准许总承包方在业主方长时间不付款, 甚至是没办法付款的情形下, 能够不向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付款, 这显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 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并且还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此, 法院判定某建筑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8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程款被拖?法院判背靠背条款无效,总包方赔186万(图2)

中小企业应主动拒绝“背靠背”陷阱

法官作出提醒, “背靠背”条款表面上看上去好像是市场化的一种约定, 然而实际上却变成了部分大型企业用来转嫁经营风险的“挡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 大型企业要是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 是不可以把收到第三方付款当作支付账款的条件的。在本案当中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是无效的, 明确了总承包方不可以凭借业主未付款为理由而拒付工程款, 从而保障了劳务中小企业的合法债权, 还能有效地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带来的压力。

在此进行提醒,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 要审慎审查付款条款, 主动决绝在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前提条件下的“背靠背”约定, 明确固定其中的付款期限, 明确规定付款比例, 明确界定付款条件。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施工合同, 妥善留存验收记录, 妥善归置结算凭证, 妥善整理催款记录等证据, 当遭遇拖欠账款这种情况时, 要及时通过协商这种途径来维权, 及时借助调解这种方式来维权, 及时利用诉讼这种手段来维权。市场主体需要恪守合同义务, 市场主体还要遵循公平原则, 不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来转嫁经营风险, 一起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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