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法治保障:《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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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李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现实动因与战略考量
(一)落实国家改革部署,固化福建经验成果
国家层面持续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启动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2022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率先在厦门大学等11家单位开展探索;2023年进一步在全省高校院所全面推广。作为东南沿海科技创新活跃省份,福建亟需将实践中的有效机制上升为制度安排。本草案正是对福州、厦门等地试点经验的系统总结,旨在厘清权责边界,强化法治支撑,更好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科技强国、创新驱动的战略部署。
(二)破解转化瓶颈,提升福州科创策源能力
数据显示,2024年全省高校及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24.01亿元,仅占全省总额的6.19%,转化效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现有政策已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不适用一般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并确立勤勉尽责原则,但一线科研人员仍普遍担忧因市场波动或转化失败被追责。尤其在福州高新区、海西科技园等创新集聚区,这种顾虑直接影响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积极性。为此,《规定(草案)》拟建立单列管理机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福州乃至全省科技工作者松绑减负。
(三)坚持精准立法,“小切口”回应真问题
相较辽宁、江苏等省份通过修订综合性科技法规推进改革,福建选择聚焦核心堵点,以专项规定形式实现靶向突破。经与省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本草案采用“小切口”立法路径,全文七条,直击赋权落地难、管理考核冲突、容错机制缺位等关键环节,力求条款务实管用,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解读
(一)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赋予成果“双权”保障
草案明确:事业单位可在保障国家安全与重大公共利益前提下,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直接赋予科研人员(第一条)。此举将显著增强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在榕高校科研团队的转化主动性,推动形成“谁研发、谁受益、谁转化”的良性生态。
(二)压实政府服务职能,构建全链条支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健全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搭建覆盖福州、泉州、厦门等地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成果发布、技术合同登记及科技金融对接等服务(第二条);相关部门应支持事业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清产核资范围(第三条),缓解基层单位管理压力。
(三)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营造敢闯敢试氛围
针对科研人员普遍存在的“怕出错、怕担责”心理,草案细化四类免责情形:只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即便转化亏损亦不予追责(第四条)。该机制将为福州新区、滨海新城等重点发展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注入稳定预期。
(四)激活仪器资源潜能,夯实前端创新基础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草案要求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区域共享机制(第五条),推动福州地区高校院所与企业高效共用高端设备,降低研发成本,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五)完善闭环监管机制,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事业单位须建立涵盖成果披露、评估、转化、收益分配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既保障程序合规,又兼顾转化效率,体现福建在制度设计上的精细化治理思维。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