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聚焦妇女权益新保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
5月27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福建妇女权益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例在福州完成立法程序,标志着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入系统化、精细化新阶段。
此次修订实现“废旧立新”,由原《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面升级为地方性法规。立足福建实际,紧扣妇女群众反映集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从健康服务、就业支持、生育保障、农村权益等薄弱环节和制度空白入手,新增多项具有福建辨识度的惠民条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精准务实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针对新就业形态中女性劳动者保障缺位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作出制度性突破:明确将灵活就业及平台从业女性纳入两癌免费筛查范围;细化其生育保险参保路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算法设计与规则制定中,必须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并充分考虑生理特点——这一创新实践,已在福州部分数字产业园开展前期试点。
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条例》强化全周期支持: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2—3岁婴幼儿的政策延伸至3岁以下;推动托幼一体化服务提质扩面;支持福州及省内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托育机构;同步建立用人单位生育权益保障激励机制,切实缓解青年群体在榕就业、成家、育儿的现实压力。
聚焦贫困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外嫁女”等重点群体,《条例》打出组合拳:在健康方面,规定政府每两年至少为低保妇女开展一次免费妇科常见病筛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接受同类服务,并推进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宫颈癌疫苗免费接种;在权益保障方面,完善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重点落实自主落户、土地山林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核心财产权益;在就业帮扶方面,健全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及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通过发放妇女创业贷、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提升福建女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记者 郑昭 朱子微)
摘要:《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聚焦新就业形态女性保障、生育支持、农村妇女权益等关键领域,突出福建特色与福州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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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描述:《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起施行,涵盖福州等地新就业形态女性保障、两癌筛查、托育支持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强化福建妇女权益法治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