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关键词搜索入口

泉州酒吧试用3天以“要男生”为由辞退女员工,被判赔偿3500元|福州劳动维权案例引关注

东南网6月13日讯(本网记者 陈培源 林杰)近日,一起发生在泉州鲤城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福建多地职场人士讨论。当事人陈女士入职某酒吧仅3天,即被经营者以“决定找男生”为由解除用工关系。经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酒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赔偿金3500元及工资差额103.84元。因迟迟未履行裁决,陈女士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栏目寻求帮助,此事也在福州本地HR社群中引发对试用期合规管理的热议。

招聘承诺清晰,入职却未签合同

据查,今年2月25日,泉州鲤城居民陈女士通过线上招聘平台联系到涉事酒吧经营者苏女士,并于当晚完成微信面试。双方明确约定:试用期月薪3500元、全勤奖200元、无加班费,工作时段为每日18:30至次日凌晨2:30。陈女士次日即上岗,但酒吧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天后被微信告知“换男员工”,理由存疑

入职第三天,苏女士通过微信通知陈女士:“你晚上不用去了。经过决定还是找男生,因为这个琐事太多了,怕女孩子熬不住。”随后按“兼职100元/天”标准转账300元。而此前苏女士在微信中向陈女士说明的工作内容仅为“接待客人、核销团购酒水、上酒、收拾桌面”,并未提及需承担前台、后厨、传菜、清洁等多重职责。

仲裁支持女员工诉求,福州律师评析用工风险

4月21日,陈女士就该事件向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工资差额。5月27日,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全额支持其请求。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争议在福州近年劳动监察通报中亦有出现,凸显服务行业试用期管理粗放问题。

经营者称“对比择优”,律师指出程序违法

面对裁决,酒吧负责人苏女士表示不解:“我同时招了一名男员工,他更主动、眼里有活,我们只是择优留用。”但她未能提供录用条件书面依据或试用期考核记录。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肖历美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事先明示标准并留存证据;仅以性别倾向性表述作为理由,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属典型违法解除。

专家提醒:从福州到泉州,规范用工需前置化

肖历美律师强调,福建各地餐饮娱乐行业普遍存在“先上岗、后签约”现象。但依法,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招聘阶段即应公示岗位要求、录用标准与考核方式。福州部分连锁餐饮企业已推行“入职包”制度,含电子合同签署、岗前培训记录、试用期目标清单等模块,值得省内同行借鉴。本案裁决生效后,如酒吧仍未履行,陈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享更多
10

同栏推荐

跨栏推荐

跨栏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