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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周边养殖环保监管再升级:厦门同安一养猪企业因恶臭气体防控不力被罚1.5万元

福州周边养殖环保监管再升级:厦门同安一养猪企业因恶臭气体防控不力被罚1.5万元(图1)

作为福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节点,福州与厦门在环境执法协同上持续深化。近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位于同安区洪塘镇大乡村3组12号的厦门市振坤记养殖有限公司开出1.5万元罚单——原因系其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有效落实恶臭气体防控措施,违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整,法定代表人为纪**,属典型的闽南地区中小型规模化养殖场,其运营情况对福州都市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参考意义。

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污水处理站虽配备臭气收集设施,但整体未实现密闭,氨味刺鼻;猪舍废水检查口长期敞口未封,臭气直排;舍外发酵床房大门敞开,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溢。上述情形均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法定违法情形。

佐证材料包括:当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影像资料、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基础资质文件。

该行为已触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2024年2月1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49号),明确拟处罚金额并告知陈述申辩权。企业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主动放弃申辩权利。

裁量有据,处罚合规: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并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0项的具体适用标准,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整改意愿及区域环境敏感度等因素,最终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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