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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场人须警惕:试用期不是“免责期”,社保缴纳不可协商

在福建,不少求职者入职后被告知:“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才开始办”;还有人调岗后被要求“重新试用”,工资按八成发放;更有用人单位以“考察不够全面”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这些看似“惯例”的操作,实则踩中法律红线。

记者调查发现,福州、厦门等地部分企业将试用期异化为“低成本用工窗口”,忽视劳动者基本权益。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即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依法享有与正式工同等的社保、薪酬、解雇保护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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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法律“灰色地带”。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拒缴社保;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福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任何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均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行政处罚。

“试用期不缴社保”?违法!

“干了4个月,公司一直没缴社保,我提了一次,第二天就被辞退。”这是深圳劳动者索华的经历。2022年6月,他入职一家内容公司,签合同时被告知“前三个月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后补”。虽知违法,但迫于生计,他选择先行入职并自行参保。

福州职场人须警惕:试用期不是“免责期”,社保缴纳不可协商(图1)

至第4个月,索华再次提出补缴诉求,反遭解雇。后经交涉,公司仅同意补缴当月社保,并补偿其自行缴费支出。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熊星星律师强调:“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因试用期存在而豁免,也不因‘协商一致’而免除。哪怕只工作一天,单位也须在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

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指出,在福州等用工活跃城市,部分企业误以为“短期用工可简化流程”,实则将试用期当作成本压缩工具。“这种做法不仅违法,更损害企业长期用人信誉。”

福州案例警示:调岗≠重设试用期

2022年3月,杨米米入职福州某科技公司任运营客服,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如期转正。今年1月底,她被调至用户运营岗,人事却要求“重新计算3个月试用期”,薪资按正式工资80%执行。

“我在福州工作已满一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仅一次试用期。岗位调整不能成为二次试用的理由。”杨米米当即提出异议,并于3月底离职。4月收到工资后发现仍按试用期标准发放,遂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公司补发2月、3月工资差额,并支付相应赔偿。

福州职场人须警惕:试用期不是“免责期”,社保缴纳不可协商(图2)

熊星星律师重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限制与岗位性质、职级变动无关。“若允许调岗即重设试用期,企业完全可通过频繁轮岗,使员工长期处于低保障状态,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试用期员工,法律地位与正式工完全等同

除拒缴社保、重复试用外,福州劳动者反映较多的“坑”还包括:无依据延长试用期、未说明录用条件即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下限等。

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工资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同岗最低档80%”“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不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三项条件。

熊星星表示:“所谓‘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员工’,是典型认知误区。只要实际用工开始,劳动关系即成立,所有法定权利同步生效。”

冯丽娟建议福州求职者,在面试阶段即应明确询问试用期限、薪资结构、社保起缴时间,并将关键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公示录用条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书面确认——这既是维权依据,也是对福州本地用工环境规范化的共同推动。”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11-06/10106637.shtml

摘要:试用期员工依法享有社保缴纳、工资保障及解雇保护等权利。福州等地存在拒缴社保、重复约定试用期等违法现象,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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