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4大渎职犯罪典型案例排行榜:哪个最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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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 6月18日中新网传电, 最高人民法院, 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扎实开展,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与震慑作用, 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将惩治重点予以突出表明。有4件案例被涵盖其中, 这些案例涉及国家机关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情况, 并且涉及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在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里, 曹某身为处于主政一方地位的市委书记, 却滥用职权, 不顾当地财力状况而去融资举债来实施大型项目建设, 由此造成了巨额损失, 并且, 其所作所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里, 鲁某身为县水利局局长, 同时还是镇党委书记, 他把职权滥用了, 超越职权去审批项目, 对犯罪分子非法大量采挖不可再生的泥炭资源这种行为予以纵容, 进而使得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两人都依照滥用职权罪来定罪实施处罚。
二、秉持依法予以狠狠惩处的原则, 人民法院针对受贿同时滥用职权的情况, 还有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跟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当中, 审理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所拥有的事实面貌, 以及性质特点、情节状况, 还有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于法定量刑幅度范围之内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对于存在从重、升档处罚情节的, 依照法律从严予以惩处。案例二里, 有个李某受贿、滥用职权的案子, 李某当时是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他接受了不法商人的请托, 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的好些环节都滥用了职权, 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并且, 李某还向他人索取了巨额贿赂, 他被判定受贿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又因滥用职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在依法高质办案的同时, 人民法院积极借助以案释法、制发司法建议这般方式, 会同相关部门强化警示教育的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措施, 完善制度机制内容, 促推源头治理进程, 以此深化促改促治。在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里头, 审理法院察觉到案涉单位有着监督职能没能有效地施展、风险预警机制宛如不存在等状况, 于案件审理完结之后发出司法建议, 促使其去完善内部治理构造, 堵住管理方面的漏洞, 并且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推动重新构建全链条监督机制, 筑牢国有资产安全的防线。
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 需要全面去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 切实扎实地开展树立以及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学习教育, 司法的时候应当严格且公正, 要持续不断地提升品质并且增加效率, 以此来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廉洁使用权力, 从而为达成“十五五”的良好开局, 提供更高水准的司法服务以及保障。
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据法律去惩治, 那种滥用职权违规举债, 进而造成极为巨额损失, 并且严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影响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
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
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
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案例一
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在2016年到2021年这个时间段, 被告人曹某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书记时, 为了能够尽快地呈现出政绩, 明明知道该市的财力并不充足, 政府债务已经处于风险预警状态, 并且在有关单位以及干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形下, 却不顾当地的财力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违规地去推动融资举债来施行大型项目建设。曹某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该行为致使当地财政新增了巨额隐性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总体债务严重超出了债务风险红色预警线, 进而形成了33个烂尾工程, 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 因为债务逾期还引发了多起债务纠纷以及群体性信访事件。
另有查明情况, 在1999年至2022年这个时间段内, 被告人曹某凭借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常委这一职务所拥有的便利, 以及担任秘书长、市委书记这些职务所具备的便利条件, 还有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的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2495万余元, 这里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 被告人曹某在担当某市市委书记这个职位的时候, 不按照规定去行使职权, 从而使得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并且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曹某同时还构成了受贿罪,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依据这样的情况, 依法针对曹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且还要处罚金二百万元,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且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进行宣判之后, 那个被称作曹某的人并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相关机关也没有进行抗诉, 如此一来判决已然发生了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依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而言, 属于前提以及底线, 要是不顾及前提、突破底线, 不仅定会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侵害人民的利益, 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公平以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极其容易演变成渎职犯罪行为。这次案件里头, 身为主政一方之地市委书记的被告人曹某, 对中央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要求全然当作没听见, 不顾当地财政能力就去融资举债搞大型项目建设, 致使当地政府新增了数额巨大的隐性债务, 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并且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为债务逾期引发了好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 还被新闻媒体大量报道, 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 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判定曹某滥用职权情节极其严重, 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达成了罚当其罪。
案例二
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2012年, 四川省的某个市, 计划运用“建设 - 经营 - 转让”模式去修建两条高速公路。伊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章某, 请求委托当时任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参与此项目, 李某予以同意, 还指示章某通过把净资产虚假增加等办法来满足条件。在2012年7月到2013年12月期间, 李某在没有对伊某集团资产状况以及项目投资意向金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形下,帮助章某获取了该工程。期间, 李某虚报, 伊某集团已汇款30亿元至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专用账户, 误导相关会议进而决定向伊某集团拨付补贴款, 且在伊某集团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时报请市政府审定。2013年12月, 因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 经章某请托, 李某擅自同意将征地拆迁资金挪作补贴资金。2014年初, 两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李某未履行监管职责, 致使章某得以大量挪用建设、补贴资金。在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 高速公路建设出现了那种间歇性停工的状况, 还出现了拖欠工人工资这类情况, 致使大量人员频繁地进行上访, 到2016年年末的时候实现了全面停工。在2018年6月, 市政府方面解除了协议, 并且收回了两条高速公路项目以及特许权。截止到案件发生的时候, 总共造成了国有资金直接的损失达到7.61亿元。
另外经过查明表明, 在2013年这个时间段, 一直持续到2015年的时候, 身为被告人的李某, 在担当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期间, 凭借职务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为章某创造利益谋取好处, 并且还索要贿赂达到1.3亿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贿赂, 并且徇私舞弊还滥用职权,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据此情况进行判定, 对李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还要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事在一审宣判之后, 李某提出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道路工程属于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范畴, 其质量会直接对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影响, 发生于道路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 其危害性要远远超过一般刑事犯罪,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在本案里, 被告人李某身为交通运输局局长, 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时于多个环节背离职务要求, 徇私舞弊且滥用职权, 情节特别严重, 李某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数额巨大的贿赂。具有审判权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凭借受贿罪以及滥用职权罪的判定, 对其宣判处以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法院在道路工程范畴针对渎职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惩处,以此推动每一条道路于历史面前、人民审视下成为能经受住检验的“安全工程”, 推动每一座桥梁在历史考量、人民评判中成为经得起推敲的“良心工程”以及“廉洁工程”。
案例三
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 被告人鲁某在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时, 接受张某(另案处理)请托, 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批复某水库清淤项目工程, 明知张某等人在水库非法盗采泥炭, 却不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放任张某等人非法盗采泥炭。2022年, 鲁某继续如此行为。到了2023年1月, 鲁某在担任县水利局局长期间, 依旧这般行事, 致使县域内三个水库被非法开采泥炭27万余立方米, 经鉴定, 遭非法开采的泥炭价值1126万余元。
另有查明情况, 2017年1月起, 一直到2022年春节期间, 就被告人鲁某而言, 其借助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以及县水利局局长这些职务所拥有的便利, 还有凭着职权或者地位塑造而成的便利条件, 从而为相关的单位以及个人谋取了利益, 并且非法收受了贿赂, 整个额度总计达到6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之后认为, 被告人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 接受他人的请托,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并且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给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其行为已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据此情况, 对鲁某利用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凭借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且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完毕后, 鲁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经过审理这一司法流程之后,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做出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 对于另案进行处理的张某, 由于其犯下了非法采矿罪, 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黑土地, 是一种既珍贵又稀缺的农业方面的资源, 其在维护我国粮食安全这件事情当中起着有着至关重要作用的举足轻重作用, 泥炭呢, 是维持黑土地肥力的占据重要组成部分的关键部分。近些年来, 一些受到利益驱使的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采挖、贩卖泥炭的这样的行为, 这些盗挖举动会引起剥离黑土地表层的情况出现, 进而破坏土层结构, 最终造成出现土壤退化以及肥力下降等这类严重后果。在本案里, 被告人鲁某身为某县水利局局长、镇党委书记, 接受他人请托, 做出超越职权来审批项目的行为, 还纵容犯罪分子进行非法采挖, 从而导致大量泥炭出现流失的状况,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受到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法院针对鲁某,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从而予以惩处, 这彰显出国内对于环境资源保护予以看重有加, 对于此地领域范畴之中职务犯罪秉持严惩到底、压根不会姑息迁就的那种非常鲜明的态度以及十分坚决确凿的决心。
案例四
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 河北省的某市政府做出审批, 设立了总规模为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该基金之下设有四支子基金, 这其中的一支农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是10亿元, 同年5月, 该市政府又做出决定, 要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此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年8月, 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注册成功并成立之后, 经过该市财政局的推荐, 被告人刘某担任某通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0月至于2021年期间, 刘某在某通可公司进行投资之前, 并没有经过董事会所必需的程序, 就径自私自作出拟向某些企业进行投资的名单决定, 而且未曾在事前对于前来接受尽调流程之企业所递交材料的正确性以及合法性去展开核实, 并且在后续投资之后的管理工作进程里, 当察觉到面临风险存在之际, 却没有积极主动地去运用有效办法来防止或者降低风险, 为了去掩盖所出现的问题、躲避应承担的责任, 又私自进行决定, 修改对于投资协议要呈现的各项内容。刘某前面所讲的滥用自身职权的这类不良行为使某通公司多达1.9亿余元的投资资金以及相应收益没有办法再被追回来。
另外还查明, 在2017年到2022年期间, 被告人刘某凭借职务方面的便利, 侵吞了公款6万多元, 接受他人请托, 为别人谋取利益, 收受了贿赂55万多元。
【裁判结果】
由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这一行为, 导致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其此行为已经构成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并且刘某另外还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呐,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基于这样的情况, 对于刘某, 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达六年,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且还要处罚金二十万元, 还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外也处罚金十万元, 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共是七年六个月, 同时还要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进行宣判之后, 刘某并没有去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抗诉, 此时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期间, 法院一方面, 对被告人刘某依法进行惩处;另一方面, 察觉到案涉国有公司当中, ”三重一大“制度只是走走形式, 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没能有效地施展, 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如同不存在, 这就导致刘某滥用职权的行径, 在项目决策、管理以及风控等好些环节存在;最终, 国有资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针对上述那种状况, 法院制作并发出司法方面的建议, 促成推动涉及该案件相关的国有公司去完善其内部的治理结构, 强化内部的监督工作, 加强廉洁方面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的建设, 堵住管理之中所出现的漏洞,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并且凭借定期跟踪回访的方式, 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行动协同做事, 促使推动涉及该案件相关的国有公司重新构建全链条的监督机制, 筑牢国有资产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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