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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民须知:最高法发布5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福州司法实践持续强化网络空间治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作为数字中国建设先行省,福建正加快构建清朗网络生态,福州等地法院近年来依法审结多起涉网暴案件,为全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3月3日消息,针对当前网络谩骂侮辱、造谣诽谤、非法“开盒”、有偿删帖等乱象频发态势,2023年9月,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系统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与办案尺度。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覆盖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及商业诋毁等高发类型,彰显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福建法院始终严格贯彻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审理的多起网暴关联案件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既有跨省协作办理的全国性影响案件,也包含与福建网民日常网络行为高度相关的警示样本——例如利用社交平台群组散布私密影像、通过“人肉搜索”曝光他人信息、假借监督之名实施敲诈等,均在福州互联网法庭类案审理中具有参照价值。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吕某某侮辱案——在微信群等通信群组传播他人裸照、裸聊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

案例二:王某甲诽谤案——长期捏造事实网上诽谤多人,引发超5000次点击传播,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启动公诉程序

案例三: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实施诽谤非法购买、使用299条行程轨迹等敏感信息,阅读量超200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四: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运营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帖文,以“合作费”“公关费”名义勒索55.6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虚构玉石暴利、勾结黑恶势力等不实言论引流带货,被判赔偿600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例一

吕某某侮辱案

——在微信群等通信群组传播他人裸照、裸聊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化名)通过QQ结识被告人吕某某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吕某某索取其裸体照片及视频并私自截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出于报复心理,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多次通过微信、QQ、短信向多个群组及李某亲友发送上述私密内容。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均超300人,最大规模达500人;部分图片视频还附有“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恶意贬损表述。甘肃省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吕某某为泄愤公然散布他人私密影像,严重损害被害人社会评价与人格尊严,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情节严重”标准,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匿名性放大侮辱行为危害性——传播更广、速度更快、伤害更深。《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以披露隐私、恶意诋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定罪。本案中,吕某某在数百人规模群组反复传播裸照视频,并叠加侮辱性文字,已远超一般言语冲突范畴,属于典型的网络空间人格侵害,福州互联网法庭在审理类似本地化网暴案件时亦参照此标准从严认定。

案例二

王某甲诽谤案

福建网民须知:最高法发布5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福州司法实践持续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图1)

——长期捏造事实网上诽谤多人,引发超5000次点击传播,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启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2005年,王某甲因医疗设备纠纷民事诉讼败诉,遂主观臆断系对方代理人王某乙行贿所致。2010至2021年间,其多次在网络平台编造王某乙为“职业行贿人”,虚构其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等不实信息,并波及多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文章实际点击、浏览量远超5000次。2023年12月31日被抓获,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判决:王某甲长期捏造事实诽谤多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指导意见》细化公诉适用情形,明确将“诽谤多人或多次散布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列为应予公诉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典型——王某甲行为已超出自诉范畴,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底线。福州鼓楼区法院在审理本地某起同类网络诽谤案时,亦援引该标准推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体现福建司法机关对网络秩序维护的主动作为。

案例三

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为实施诽谤非法购买、使用299条行程轨迹等敏感信息,阅读量超200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江苏教师朱某与亲属吴某某发生矛盾后,吴某某授意陈某某获取其个人信息用于网络抹黑。陈某某以13150元向他人购得含朱某、杨某在内的住宿、民航、铁路行程记录等信息1442条,其中直接关联朱某的敏感行程信息299条。随后二人策划撰写不实帖文,交由专业水军在知名平台发布,标题夸张吸睛。帖子总阅读、转发及评论超200万人次,致朱某所在中学启动心理干预,高考学生群体受到显著干扰。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判决:吴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并利用他人敏感信息实施犯罪,虽未达司法解释九类入罪门槛,但综合信息类型、数量及危害后果,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开盒”行为是网暴升级的关键推手。《指导意见》第4条强调:组织“人肉搜索”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本案中299条行程轨迹信息直指个人生活核心领域,福州网信部门近年开展的“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中,亦将此类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凸显福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高度重视。

案例四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福建网民须知:最高法发布5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福州司法实践持续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图2)

——运营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帖文,以“合作费”“公关费”名义勒索55.6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黄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打传防骗”等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涉及天津、广州等21家民营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随后以删除帖文为条件,向企业索要“合作费”“公关费”,累计金额达55.6万元。其间注册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虚假“商务协议”掩盖实质。吕某某明知内情,仍提供个人账户协助收款1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判决: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吕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所谓“合作”实为胁迫交易,本质是以监督之名行勒索之实。福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城市,市场监管与司法机关近年协同处置多起类似舆情事件,强调企业维权应依托合法渠道,坚决遏制“网络碰瓷”式敛财行为。

案例五

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虚构玉石暴利、勾结黑恶势力等不实言论引流带货,被判赔偿600万元并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认证账号“柴怼怼”,在短视频平台发布30条针对某知名玉石企业的不实言论,宣称其“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货撑不过数月”,并诬陷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巨大,点赞超1.8万,评论近2.4万条,形成网络热搜。流量最终导流至其实际控制的温州、武汉两家珠宝公司用于带货牟利。

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证实:该企业2025年1—4月和田玉平均毛利率不足20%,进货台账完备,鉴定资质合规。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柴某某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对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的名誉权侵权;温某某出借身份证助其完成平台实名认证,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网络“打假”异化为恶意竞争工具的风险。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及本地珠宝电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面临类似不实指控。法院判决强调:以营利为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福建正加快完善网络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公平竞争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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