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品监管再升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四大关键调整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月11日消息,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此次修订立足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在压实主体责任、厘清监管职责、优化分级响应、强化惩戒约束四方面作出系统性完善,为福州及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监管实践提供更精准的制度支撑。
首先,全面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新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同时明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均负有配合召回的法定义务,形成覆盖“产—销—网”各环节的责任闭环。
其次,科学划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权。依据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原则,省级和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承担对本级及所辖区域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监督的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对本级许可或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开展召回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组织查处跨区域或影响重大的食品召回事件——这一机制对保障福州进口冷链食品、闽货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类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细化召回分级标准与响应时限。综合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意见,新规按食品安全危害程度和紧急性,将召回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将启动时限由原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统一优化为24小时、36小时、48小时,显著提升风险应对时效性与操作可行性,为福建沿海地区高频次食品流通场景提供更强适配性。

最后,显著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新增针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会举办方及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未履行配合义务的罚款条款;并对拒不执行召回命令、逾期不整改等行为提高处罚强度,切实增强法规威慑力与执行力。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2-11/10570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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