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校迎来新机遇:国务院出台“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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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官方平台“微言教育”12月29日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印发《“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试点设置管理办法》。该文件为全国高校,包括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等具备博士授予权的在榕高校,提供了跨学科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试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及《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快培养兼具宽广学术视野、扎实交叉研究能力与实践转化素养的复合型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的试点设置与管理。
第二条 “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以下简称“博硕双学位项目”)由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申报设立。项目须紧扣国家科技前沿、产业转型升级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等重大需求,依托优势学科平台,推动多学科协同育人,支持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步修读另一学科硕士学位。
第三条 项目试点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与科技发展导向,聚焦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严守学位授予质量底线。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评估高校交叉学科平台建设水平、人才培养成效等因素,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范围内遴选确定试点单位。福建高校如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等符合条件者,可积极参与申报。
第五条 试点高校所设博硕双学位项目,原则上两个学科均须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若硕士专业所属学科尚未设立博士点,则可例外。相关学科建设水平与培养质量应位居国内前列,体现区域引领力。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高校试点设置博硕双学位项目,须按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项目设置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培养定位、可行性论证及配套管理制度;
(二)统筹博士与硕士两个层次培养体系,制定一体化实施方案;
(三)组织不少于7名同行专家开展评审,其中校外专家占比不低于二分之一,覆盖相关学科、教育管理等领域;
(四)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博硕双学位项目以5年为一个周期,完成备案与平台建设后即可启动实施。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八条 项目面向在校博士生开展二次遴选,重点考察其同步攻读硕士学位所需的基础能力与发展潜力,确保学生符合目标学科硕士培养基本要求。遴选过程须充分听取博士导师意见,并将结果公开公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九条 课程体系设计强调多学科核心知识融合,着力提升学生的跨学科研究能力,同时满足两个学位的基本学分与课程要求。
第十条 博士与硕士阶段的研究方向须有机交叉、相互支撑,硕士课题一般应服务于博士研究的深化或拓展。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由所在院系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组织。鼓励试点高校依托交叉学科中心等平台实施协同管理,由博士与硕士双导师或导师组联合指导。

第十二条 学生须以不同论文或实践成果分别申请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须在博士学位获得之后或同期完成。
第十三条 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长申请年限。未达博士毕业要求或主动退出项目者,若尚未取得本校对应专业硕士学位,可按相关规定转为单一硕士学位申请,并退出双学位项目;未能同步完成双学位要求但已达成部分培养目标的学生,试点高校可视情况对其学习经历予以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高校须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建立校内跨院系协调机制,规范毕业审核与学位授予流程,完善资源投入、过程监督与质量保障措施,切实提升人才培养实效。
第十五条 高校须于项目实施第3年开展中期评估,第5年组织终期评估,并将结果在指定平台公开。评估合格项目可进入下一周期;不合格项目自动终止,已招生学生仍按原方案完成培养并申请双学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备案、统筹协调与全过程监管,指导学位认证等工作。对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质量实施动态监测,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强化相关学位点质量督导;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试点高校,将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者,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撤销相应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博硕双学位项目试点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5/12-29/1054228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