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中小学及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为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教育部联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正式出台《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并同步下发执行通知。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须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同卫健、住建等部门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联动;对责任落实缺位、隐患整改不力或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严格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启动追责程序——这一举措在福建尤其具有现实紧迫性,福州作为全省教育高地,现有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超2300所,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质效直接关系百万师生生命安全。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第一条 明确主体责任链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对整体安全状况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校(园)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对各自业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须构建覆盖全员的分级岗位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并细化教师、保安、食堂员工、宿舍管理员、电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关键岗位的具体职责。福州多所试点校已率先将实验室危化品全流程管理制度纳入岗位责任清单,实现储存、领取、使用、废弃全环节可追溯。
第二条 强化建筑本质安全管控: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必须依法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严禁擅自变更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学生宿舍与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一律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幼儿园儿童用房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即不含四层及以上)。对于与民用建筑合建的学校或幼儿园,须采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实体砖墙、楼板及甲级防火门窗实施物理分隔;电缆井、管道井须按规范实施严密封堵。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须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福州近期开展的校园装修改造专项排查中,已清退不符合阻燃标准的复合板材、彩钢板等高风险建材17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