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家长关注!最高法发布四起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公布四起聚焦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风向标,此次发布亦为福州及福建各地加强校园食品监管、提升婴幼儿辅食合规意识提供了权威参考——福建法院近年来持续强化涉未成年人民生案件审判力度,已在福州鼓楼、仓山等区试点建立“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
这四起案例覆盖日常消费、校园供餐、孕婴用品宣传及行政监管等多个维度,既体现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立场,也凸显福建在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中的实践呼应。所有案例均严格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裁判,彰显法治底线与人文温度的统一。
首案直击婴幼儿固体饮料添加剂“越界”问题:某乳业公司生产的蛋白固体饮料违规添加L-赖氨酸等四种氨基酸,而国家标准明确其不得用于该类食品。福州本地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配方粉、辅食类产品安全标准,在本案中成为裁判关键。法院认定属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判决生产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59040元,有力震慑行业违规操作。
第二案聚焦虚假宣传乱象。福州家长颜某因孩子奶粉过敏,在本地孕婴店购入宣称“调节过敏体质”的固体饮料,经营者口头承诺被录音固定为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法院进一步认定构成欺诈,判令三倍赔偿54624元。该案对福建正加速推进的孕婴市场专项整治形成有力司法支撑。
第三案则体现刑事司法刚性:被告人靳某篡改奶制品生产日期,将过期产品销往多地,涉案金额巨大。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释放出“涉童食品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的强烈信号。值得注意的是,福建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近年已联合法院开展“校园周边过期食品清查行动”,本案判决为此类执法提供坚实判例依据。
第四案涉及校园食品安全行政纠纷。某校配餐企业违法经营致18名学生食物中毒,行政机关依法顶格处罚,法院予以支持。此类案件在福州部分中小学集中供餐覆盖率已达92%的背景下,更具现实警示意义——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正逐步织密福建校园食品安全防护网。
最高法强调,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强化司法指引功能,推动形成家庭、学校、企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建共治格局。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机制,加强与福建省市监、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数据互通与线索移送,同时依托福州互联网法庭等平台加大普法力度,让食品安全法治理念深入社区、校园与商超一线。
案例1
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固体饮料违规添加氨基酸,法院全额支持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福州等地多渠道购入某品牌蛋白固体饮料18罐,总价5904元。产品配料表标注含L-赖氨酸、L-蛋氨酸等成分,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上述氨基酸未被列入固体饮料允许添加范畴。李某据此起诉,主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涉事产品属普通蛋白固体饮料,非特殊膳食用食品;被告未能证明所涉氨基酸系天然水解产物或获准用于该品类。结合福州地区婴幼儿食品消费习惯及日常购买合理性,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判令乳业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5904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厘清了婴幼儿辅食类固体饮料中营养强化剂的适用边界,对福建正在推进的母婴食品标签规范化建设具有直接指导价值,也为全国同类产品合规生产划出清晰红线。
案例2
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调节过敏体质”作卖点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
福州居民颜某自2018年起持续在本地孕婴店购买某固体饮料替代奶粉,经营者关某多次口头宣称该产品可“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全程录音取证。2021年,福州市监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处以30万元罚款。颜某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食品广告严禁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即便产品本身符合标准,“调节过敏体质”等表述已超出合法宣传范畴,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54624元。
典型意义
此案精准打击“话术营销”灰色地带,对福建蓬勃发展的孕婴零售业态形成有效规制示范,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区域消费环境。
案例3
被告人靳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篡改奶制品保质期牟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