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新版市场监管“免罚清单”:178项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正式施行《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此次升级将免予处罚事项由原先的28项大幅扩容至178项,覆盖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主要监管板块,彰显福州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
早在2021年,福州便率先在全省推出首份《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及配套适用规则。彼时清单仅涵盖28个事项,适用范围有限。随着福建民营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尤其福州作为东南沿海重要商贸城市,大量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包容审慎监管提出更高期待,推动清单全面迭代升级。
新版清单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三类法定情形进行分类设计,结构更清晰、标准更细化、操作性更强。
第一类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型,共51项。以广告用语为例,若在普通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且持续时间≤30日、页面浏览量≤600次,即视为情节轻微;但明确排除医疗、医美、教育、培训等高敏感领域广告,体现福州监管的精准性与风险导向。
第二类聚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共120项。针对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裁量尺度不一问题,清单对“危害后果轻微”作出量化界定。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方可免罚:未实际售出或货值≤500元;超期时长不超过标称保质期的10%;已履行索证索票及“一品一码”追溯义务;非婴幼儿及特殊人群专用食品;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投诉举报。
第三类则依据“无主观过错”原则设定7种情形,明确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依法不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机制进一步强化了福州市场监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
(记者 沐方婷 通讯员 游振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