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判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福建企业违法解聘须双倍赔偿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在福建某公司连续工作超一年的员工,因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获法院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2021年10月18日,杨某入职位于福州的福建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22年10月17日止。合同期满后,杨某仍在原岗位履职,公司未提出续签,亦未终止用工关系。直至2023年3月底,该公司以“部门业务整体外包、编制撤销”为由,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请求后,用人单位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部门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该调整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所致,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构成违法解除。作为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均在福建的企业,该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续签义务,法官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续签。本案中,福建某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持续用工却未签约,已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鼓楼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两笔款项:一是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为杨某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4倍(即2N标准)。该案对福州及全省中小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具有现实警示意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怡馨 卢晓雯)
摘要:福州鼓楼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即解聘案,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判赔二倍工资差额及4倍月均工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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