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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新版城市养犬管理细则:登记、收容、注销全流程明确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全文共五章44条,系统规范犬只登记、免疫、收容、注销等关键环节,为福州六城区文明养犬提供刚性制度支撑。

细则明确,养犬人须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如实出示养犬登记证,切实履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的责任——这一要求在福州鼓楼、台江等老城区及滨海新城等新兴板块同步落地执行。

多部门协同治理,职责边界清晰。福州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市级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房管、园林绿化及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能联动履职。值得一提的是,福州作为全省数字政务先行区,已将养犬监管深度融入“e福州”城市服务平台。

村(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以下情形,须及时上报:犬吠扰民、伤人、未束1.5米以内牵引绳、违规进入禁入场所等,报公安机关;饲养禁养犬、超量养犬、占用共有空间养犬、未登记等行为,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疑似患狂犬病的,报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台江区统一转报区政府指定机构);无照开展犬只经营服务的,报市场监管部门。

福州六城区养犬登记实现“线上+线下”双轨办理:申请人持农业农村部门认证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既可通过“闽政通”“e福州”App跳转至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事项申办;也可前往任一城区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全市已布设近一千个社区代办点,就近支持居民完成线上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与狂犬病免疫周期同步。期满前,养犬人须携犬至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补种疫苗并获取新《免疫证明》;经诊疗机构更新免疫信息、区级城管部门审核后,自动延续登记证有效期。

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或犬只饲养地址发生变更的,须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更新申请。

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养犬人应在10日内向原登记区城管部门提交《养犬登记注销声明》:犬只转让或迁出福州;自愿送交犬只至收容留检所;犬只死亡或失踪。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犬只被收容后,领回需承担必要费用。因未使用合规束犬绳(链)导致走失并被收容的,养犬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须支付收容期间的饲养、防疫、诊疗等成本。福州六城区现有犬只收容留检所,统一接收走失、弃养、没收、无主及群众送交犬只,并承担检疫、绝育、救治及公益领养组织等工作。

犬只死亡后,养犬人、销售机构、收容所及救助场所须将尸体及污染物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无主犬尸的收集、转运与处理费用由福州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福州鼓励经合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设立救助场所,但自然人及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所有收容犬只的领养信息,均由收容留检所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录入福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记者 赵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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