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老字号商标维权实录:从“茅台”案看福建本地司法护航路径
近年来,福建老字号品牌频频遭遇“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持续上升。据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统计,自2022年起,该院已审结涉老字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3件,其中超六成涉及攀附模仿、恶意抢注等典型侵权情形——这不仅关乎企业权益,更牵动福州乃至福建地方特色餐饮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作为福建省会城市与闽菜文化重镇,福州正通过强化司法保障,为“佛跳墙”“同利肉燕”等本土老字号筑牢商标防线。而近期一起由鼓楼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尤为具有代表性。
今年10月17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某高粱酿造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在鼓楼法院公开开庭。经查,该食品店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销售由某高粱公司生产的高粱酒,其酒瓶外观在形状、色彩组合及视觉布局上,与茅台公司第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该产品实际由福建本地企业生产,却刻意模糊品牌边界,误导消费者。
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标识及销售行为,并分别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8万元和1万元。该案彰显了福州司法机关对跨区域驰名商标与本地市场主体双重权益的统筹保护立场。
类似情形并非孤例。另一起“解百纳”商标纠纷中,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该字样植入电商平台关键词及商品标题,致使用户搜索时直接跳转至其页面。鼓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法官指出,此类行为虽未直接复制商标图形,但通过关键词劫持实施流量截取,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鼓楼法院在审理中特别注重考量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地域影响力与文化附加值,在损害赔偿计算中引入品牌商誉折损因素,切实提升侵权违法成本,助力“金字招牌”焕发新活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法律也为善意在先使用者预留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已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近似标识,可于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须附加区别性标识。这一“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既尊重历史事实,也兼顾公平竞争,对福州传统糕点、调味品等依赖口传心授的老字号尤为关键。
法官提醒:福建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老字号名称、技艺或标识;老字号主体则需主动构建“商标+域名+专利+商业秘密”四位一体保护体系。依据我国注册优先原则,若遇恶意抢注,可通过提起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依法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振云 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