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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承建周宁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

福州企业承建周宁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图1)

近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福建中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家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就其在周宁县站前工贸一期项目用地内擅自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行为,作出罚款871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例凸显了福州企业在跨区域施工中须同步落实环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

福建中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法定代表人:罗**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室(自贸试验区内)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链认定

2023年11月17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周宁县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搅拌站已实质动工;11月20日,对项目负责人郑*礼开展调查询问。经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类别下的“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依法应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企业未履行审批手续即启动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支撑该结论的证据包括: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证实违法主体适格;

2. 执法人员证件、程序性文书等,印证调查过程合法有效;

3. 结合《分类管理名录》条款,确认项目属性及环评义务,锁定“未批先建”事实;

4. 企业于2024年1月30日提交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福建嘉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用于核定项目总投资额;

5. 2024年2月5日复查记录显示,涉事搅拌站已按要求全面停工整改,现场无继续施工行为。

二、处罚依据与裁量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综合考量企业属中小微单位、首次违法、持续时间超12个月、项目尚未投产、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等因素,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人民币8711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壹元整)罚款。

三、救济途径说明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为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亦可于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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