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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患纠纷警示录:河北一例颅内手术知情权争议引发40%责任认定

2021年8月21日晚,时年50岁的文运志突感剧烈头痛并出现意识障碍,由急救车送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接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经气管插管、双侧脑室穿刺引流等紧急处置,至8月23日晨,其意识恢复明显——呼唤可睁眼,呼吸循环平稳,已具备脱机条件。韦振侠作为家属陪同完成当日CT复查,并将影像与病情发给北京三甲医院工作的同学咨询,对方反馈“病情趋稳,建议完善脑血管造影明确病因”。然而院方回应称:“造影设备故障,需等待修复。”

8月23日,韦振侠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告知书》。该文书载明拟行脑血管造影,必要时在全麻下行动脉瘤栓塞术,同时列明15项潜在风险,包括“术中遇不可预知情况致生命危险”等。但需注意的是,这份文件仅涵盖“可能进行”的介入操作,并未就后续突发新病情(如烟雾病合并动脉瘤)设定专项告知条款——这一细节,在福州多家三甲医院近年推行的标准化知情流程中已被列为强制环节。

8月24日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已成功脱机”,神经外科医生联合查房后建议“尽快行脑血管造影以明确是否存在颅内动脉瘤”。次日清晨8时许,韦振侠到病房探视,发现丈夫正被推出病房。医护人员告知:“造影设备已修复,现送去做检查。”她遂在脑血管造影知情同意书上签字。9时许手术开始,11时许医生出来说,造影结果显示文运志同时患有烟雾病与颅内动脉瘤。

福州医患纠纷警示录:河北一例颅内手术知情权争议引发40%责任认定(图1)

据公开医学资料,烟雾病属先天性脑血管发育异常,特征为颈内动脉末端慢性狭窄伴颅底异常血管网形成;其治疗核心是血运重建,而非常规动脉瘤栓塞。韦振侠本人具备医学背景,此前已向院方强调:“若确诊先天性血管畸形,坚决不干预。”当得知造影结果后,她当场两次明确表示拒绝栓塞手术。然而约中午11时医生返回手术室后,未再与家属沟通,即于当日16时01分将处于深昏迷状态(GCS评分仅2分)、双瞳散大无光反射的文运志推出手术室。

病历记载,术中发生明确血管破裂出血,血压大幅波动,术后病情持续恶化。8月26日记录写道:“患者预后极差,随时可能死亡。”尽管全力维持生命体征,文运志仍于9月4日离世。家属随后提起诉讼,索赔113.4万元,主张医院在未获新知情同意前提下擅自变更治疗方案,且对烟雾病特殊病理缺乏审慎评估。

司法鉴定指出:医院虽在术前签署通用介入告知书,但造影中意外发现烟雾病合并动脉瘤,属超出原告知范围的重大病情变化,依法应就新诊疗方案单独告知并取得签字确认;现有材料仅有口头告知记载,无家属签字佐证。此外,术中血压控制失当亦构成医疗过错,与术后反复再出血及死亡存在因果关联,建议过错程度为轻微至次要。

2023年9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鉴定意见及“术中告知未签字”事实,判定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合计赔付42.4万余元。判决特别强调,该比例并非简单均摊,而是基于福建、广东等地同类判例所体现的“知情同意实质化”原则——即告知须具针对性、时效性与可验证性。

福州医患纠纷警示录:河北一例颅内手术知情权争议引发40%责任认定(图2)

目前双方均已上诉,二审将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卫健委近年来持续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落地执行,要求三级医院全面启用电子知情系统,实现关键节点留痕、语音同步存档与家属端实时推送,此类技术手段或可有效规避本案类似风险。

法律与临床专家一致指出:《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前,医务人员必须就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向患者或近亲属作具体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福州协和医院、省立医院等机构已将“分步式知情”写入神经介入科操作规程——即造影为一步,栓塞为另一步,每步均需独立签署文书。这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对生命权与自主权的双重尊重。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河北廊坊 报道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11-15/10112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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