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注意:擅自转交他人联系方式,可能构成隐私侵权——广西宾阳法院一案释法
【金色港湾资讯网为您推荐阅读】
在福州日常社交或商务往来中,随手转发朋友电话、微信名片看似寻常,但若未经同意将他人信息提供给有矛盾的第三方,是否触碰法律红线?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个人信息纠纷案,为福建乃至全国公众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
【案情简述】
老张与老李早年因琐事结怨,关系持续紧张。2024年,老李通过共同熟人小王获取了老张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微信名片及所在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小王明知双方积怨已久,仍未经老张授权即提供上述信息。此后,老张频繁接到老李的骚扰电话与威胁信息,工作生活受到明显干扰。
老张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为由,将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庭调解实录】
庭审中,小王辩称所涉营业执照属公开渠道可查信息,电话号码亦非“核心隐私”,且老李后续行为与其无直接关联,老张亦未提交精神损害的充分证据,故不应担责。
面对分歧,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小王阐明,《民法典》明确禁止擅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便部分信息具有公开性,一旦脱离原使用场景、被用于潜在风险目的,即可能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也提醒老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实际后果举证,当前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全额索赔主张。
【调解达成】
经释法明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小王向老张出具书面致歉信,老张自愿撤回全部赔偿请求。
【法律延伸:福州居民应知的隐私边界】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等与个人生活安宁密切相关的私密信息。在福州社区交往、闽商合作或高校校友联络等场景中,信息流转频繁,更需警惕“好意转介”背后的法律风险。
是否侵权,关键不在信息类型本身,而在于使用目的与对象。本案中,小王向存在明显敌意的老李提供老张电话号码,主观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促成骚扰行为发生,已逾越正常社交边界,依法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强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其中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
本报记者 庞慧敏 本报通讯员 周玲艳 潘燕芳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fz/2026/01-08/1054798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