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校迎来新机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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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官网消息,2024年12月2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指导全国学位授权体系建设的核心文件,该《办法》将对包括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在内的一批福建高水平高校的学科布局与研究生培养能力提升产生深远影响。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位授权动态管理机制,强化科技前沿与国家重大战略对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的牵引作用,切实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与研究生教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法批准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行政行为,涵盖其可授予权限的单位资质及具体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范围。
审核方式分为四类:周期性审核、动态调整、自主审核以及超常布局审核,形成分类施策、精准适配的制度框架。
第三条 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提升培养质量、追求卓越发展的主线,构建权责清晰、规范有序、分层分类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增强人才供给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的契合度,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夯实基础支撑。
第四条 质量底线不可逾越。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点须严格满足对应类型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申请基本条件。该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办学定位、学科规律分类设定,并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筹全国高层次人才供需形势,提出宏观布局指导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则立足本地区功能定位与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位授权发展规划——例如福建省正围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和文旅经济四大主导产业,加快布局交叉学科与专业学位点;各高校亦需结合自身特色,持续优化学科生态,提升育人实效。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六条 周期性审核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覆盖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等事项。每次启动前均配套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申报门槛、流程与时限要求。
第七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主要面向普通高校,确因国家关键领域急需,也可拓展至已完成事业单位登记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新增学位点严格对照最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优先支持区域发展紧缺方向——如福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已启动重点培育计划。
对承担中央重大部署、关乎国家安全、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建设路径,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在基本条件上适度放宽认定标准。
第八条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须结合本省人才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开本地区学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福建为例,规划中明确设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合理比例,并建立“立项—建设—中期评估—终期验收”闭环机制,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聚焦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为主;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点,则重点向专业学位倾斜。
第十条 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单位依省级申报指南,向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初审材料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步受理异议;
(三)组织专家(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评审硕士学位授权申请,经集体审议后形成拟通过名单,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博士学位授权申请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初筛推荐,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双重审核;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90日内完成最终审议(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若因高校合并、院系重组等机构调整导致原学位点师资整体转入无相应授权的新单位,须参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前提是:师资人事关系与教学科研资源全部转移到位;原学位点已通过合格评估;新单位及拟设点均达申请基本条件。获批后,授权起始时间以新批复为准,原单位对应授权自动终止。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是盘活存量资源、激发高校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包括高校自主调点与省级统筹设点两种路径。所有拟新增学位点均须达到最近一轮周期性审核所设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高校可主动撤销现有学位点,并在目录范围内自主增设新点,但新增数量不得超过撤销数量。未同步增设的撤销名额,可在后续年度滚动使用。
高校须制定本校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设点,指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内,统筹协调辖区内高校共同新增学位点。
第十五条 统筹额度来源包括两类:一是高校主动撤销且纳入省级统筹的学位点;二是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被责令撤销的学位点;此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将根据各省规划执行情况、调点质量等指标,给予一定数量的增量支持。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程序为:
(一)高校自主调整方案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查;省级统筹项目则参照周期性审核流程组织评审;
(二)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学位委员会汇总本地区全部拟调方案,统一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审核旨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学科建设更紧密对接产业变革与社会需求。获准自主审核资格的高校,可自行决策新增或撤销学位点,审核结果直接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确认。入选单位须为国内研究生教育与科研重镇,学科优势突出、综合实力雄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步推进自主审核扩围,目前划分为“硕士自主审核单位”与“博士自主审核单位”两类。
硕士自主审核单位可在目录内自主增设硕士学位点,侧重专业学位;博士自主审核单位除覆盖全部硕士点外,还可自主增设三类博士点:所属学科门类内的目录内博士点、目录外一级学科博士点、交叉学科门类内博士点。
第十九条 自主审核资格申请由高校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经省级核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获批单位须制定本校学科发展规划、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及高于国家标准的审核细则,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前,自主审核单位须将当年拟设学位点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统一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全过程须严格对标本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三年开展一次自主审核质量评估,对存在培养质量滑坡、管理失范等问题的单位,视情暂停其资格三年;情节严重者,取消资格。暂停期间仍可参与动态调整。
第五章 超常布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超常布局审核是应对突发性、战略性人才缺口的应急机制,允许在学科专业目录之外快速设立急需学位点。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部委,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研判高层次人才缺口,提出超常布局方向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含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负责拟定超常布局学位点的专业名称与准入门槛。
第二十六条 每次启动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专项审核方案,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获自主审核资格单位按本章规定程序执行;其余单位则适用周期性审核流程。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须审慎申报,严把入口关。新增学位单位满三年后,须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新增学位点资格:
(一)生师比超标;
(二)生均教育经费低于本省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奖助体系不健全、资金不到位;
(四)教学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复核未达基本条件;
(六)学位论文抽检或合格评估问题突出;
(七)学术诚信机制缺失、学术不端查处不力。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财政投入不足、奖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多所高校出现系统性质量问题的省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限制其单位参与周期性审核或自主审核。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学位点所在单位,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在读研究生仍按原方案完成学业并获学位。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单位将被取消当年资格并予以通报警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强化对省级审核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履职不力、标准失守、质量失控的省级学位委员会,予以约谈、通报,严重者暂停其审核权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若撤销全部某一级别学位点且未新增,其相应层级授权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军队系统学位授权审核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军事学门类学位点增撤,须经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旧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同步废止。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edu/2025/12-25/10540122.shtml
